非凡電視台
節目新聞製播規範準則
第一章 兒童與少年
此準則所謂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的人。
對於身心發展未臻成熟的兒童與少年,無論是觀眾、受訪者、或是表演者,公視應善盡保護的責任,並且公平對待其發言與參與機會,不因族群、性別、年齡、語言、外貌、身材、宗教、政治、出身、財富或其他身分的不同而有所差別。主要節目製播原則包括:
尊重兒少人權,確保其身體、心理、與人格尊嚴受到保護。
善盡保護責任,避免造成負面效應。
多元呈現議題,尊重言論表達自由。
有鑑於兒童與少年普遍使用網路、行動通訊等新媒介,此製播原則也涵括相關網路或其他新媒體內容、討論區、與其線上聯結。
一、尊重兒少人權,確保其身體、心理、與人格尊嚴受到保護
1、 參與節目演出的兒童與少年應受《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保護,不得侵犯兒童與少年演員的基本人權,包括主持人及來賓在內的節目工作人員,應避免在兒童與少年面前討論可能影響其身心發展的話題。也不可用言語或肢體騷擾他們,或用斥責甚至懲罰的方式令兒童和少年配合訪問或演出。
2、 兒童與少年參與節目之前,應先取得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若在上學時間參與節目,應經校方同意。
3、 採訪或跟拍兒童及少年,應經過當事人以及監護人同意,但採訪性質屬公共議題,或不涉入爭議性的街頭民意調查(例如詢問兒童少年最喜歡的歌手是誰?),或是一般性場景拍攝,不在此限。以上情形均不應以利誘、威脅、欺騙等不當方式使其受訪。
4、 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當事人不同意時,應尊重當事人意願。在徵詢同意時,除告知採訪目的,也應為其分析節目製播後可能的後果。
5、 無論是否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應謹慎考慮節目在製作或播出時,對參與的兒童與少年可能造成的影響。處理兒童與少年的問題時,必要時得諮商專業人士。超時工作將妨害其身心發展,因此工作時間避免超過晚間十點,或工作超過八小時;但若屬於聘僱行為者,應依《勞基法》的規定。
6、 處理有關兒童與少年的不法行為(例如吸食毒品或娼妓問題),或與他們討論敏感話題時(例如詢問第一次性經驗),製作單位與當事人的接觸過程中,應有父母、師長、親友或專業者陪同。
7、 報導遭受性侵害或家暴受虐的兒童與少年,要特別謹慎不使其身分曝光,不使用侵入式的採訪。若以特效遮掩其面孔的方式呈現時,應謹慎使用,以免造成受害者的二度傷害。要理性深入探討個案背後所呈現的社會脈絡與意涵,而非以剝削、消費的角度呈現個案,因為兒童與少年受害者的心路歷程需要專業療癒,不應貿然公開。
8、 針對兒少性侵害或受虐新聞報導,應避免藉由假人、繪圖、模擬動畫等方式,或採取過度戲劇性的報導手法,詳述性侵害或施虐過程,以免引發潛在加害人模仿效應。
9、 尊重兒童與少年的身體,不應以偷窺方式運鏡或渲染式的特寫鏡頭,刻意消費其身體。
10、報導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的兒童與少年時,不應將其身分曝光。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事件的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以及不得使身分曝光的原則,報導相關案件應特別注意。
二、善盡保護責任,避免造成負面效應
1、 製作兒童與少年節目或可能受其歡迎的節目,應避免出現容易模仿的危險動作。
2、 除非製播內容具有教育目的,或有劇情需要,所有節目應盡量避免呈現兒童與少年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所規範的行為,包括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觀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等足以妨害身心健康的影音或出版品,或在道路上飆車等危險行為。呈現上述各類行為時,製作人、編劇、導演等應審慎考量可能引發觀眾不良反應。
3、 節目中如出現特技表演(如吞火、吞金魚)、魔術表演(如拿鋸子把人鋸成兩半)應隨時以字幕或旁白提醒兒童不宜模仿。
4、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條亦規範,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場所。因此上述場所或相關情節,若無劇情上的必要,應避免引用為背景畫面。
三、多元呈現議題,尊重言論表達自由
1、 兒童與少年應受到特別的保護,應以健康的、正向的方式,幫助其獲得身體、智能、道德、精神以及社會性的成長與學習機會。製播節目時,應以兒童與少年的最佳利益為前提,作適當的考量。
2、 重視兒童與少年在媒體中的傳播權利,除了一般的兒少節目外,更要製作以兒少為主體的各類節目,讓兒少參與、製作、表達兒少觀點,並且不要把成人的關切與期望,強迫套用在兒童的行為上。
3、 協助兒童與少年認識身處的社會與世界,不刻意迴避晦暗面,但盡量以他(她)們理解的語言,提供認知與學習的機會。
4、 報導兒童與少年時,應以多元面向發掘題材,議題主軸不應單以問題取向,如飆車、嗑藥、援交、中輟生、單親、人工美女等。探討亦應力求深入完整,絕非只呈現問題表象。
5、 報導特殊兒童少年案例,如行為偏差、犯罪、未婚懷孕、身心障礙等,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或主觀道德判斷字眼,以及斷章取義的圖片說明,加深社會大眾對其「標籤化」的印象。
6、 尊重兒童與少年的言論表達自由,節目中應讓他(她)們自由發言,不引導其談話,但宜鼓勵其嘗試多元思考。呈現其意見時,也不應片面簡化。
第二章 性別
注意性別平權觀念,無論議題設定、文字描述、鏡頭角度,以及劇情類節目的劇本編排與角色形象,都應避免歧視任何一種性別,以及造成性別刻板印象。藉由多元平權的性別參與,建構符合社會公義的性別文化,
對於任何一種性別的呈現與參與,一律公平處理,不因族群、年齡、語言、外貌、身材、宗教、政治、出身、財富或其他身分的不同而有所差別,並且尊重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也就是,任何人不論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應受到相同的對待。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尊重基本人權,避免歧視與偏見。
積極反映社會多元面貌。
確保公平呈現與參與機會平等。
一、尊重基本人權,避免歧視與偏見
1、 媒體傳達的概念與性別角色再現,潛移默化地影響真實社會中人們對於性別角色的認知,並繼續建構社會中的性別文化。因此,節目中處理性別議題時,應謹慎注意其角色描繪。
2、 避免複製性別刻板印象與強化性別偏見,例如經由鏡頭、語言、或肢體動作剝削並偷窺女性身體、歧視女性身體、將女體標準化、尺寸化;只報導姐弟戀、不報導兄妹戀;忽略女性姓名,僅稱呼報導對象為某媽媽;或呈現女性形象時總是處於弱勢、缺乏知識、沒有行動力等等。
3、 不製播將身體商業化的內容,不使用物化任何一種性別的字眼。例如,在報導中強調某某人的三圍。
4、 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與性騷擾受害人及其親屬的隱私權,勿報導其姓名及任何可以辨識其身分的資訊,防止二度傷害。家暴受害人的居所及庇護所應予保密,避免因曝光而導致其生命、身體陷於危險。
5、 不以搜奇、偷拍式報導來呈現同性戀議題,報導時也不將同性戀犯罪化、病態化,例如使用「同性畸戀」等渲染性字眼,或將同性戀與愛滋病做不當聯結。
6、 尊重性傾向屬於個人隱私,即使是公眾人物也不得以此侵犯其私人領域。
7、 正視多元家庭價值,不將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同志等家庭污名化,例如報導社會事件時不特別強調其單親家庭的背景,因為單親家庭也是多元社會中的一種家庭樣態,並不會因此導致子女變壞等教養問題。此外,對於離婚、家暴、性侵害的個案,應完整探求真相,避免不當渲染細節,而忽略議題的真正關鍵。
二、積極反映社會多元面貌
1、 多角度的理解新聞事件本身,避免過度偏差或性別化的報導,不讓「性別」主題越過議題本身主要焦點。例如:對從事援交的女性不應該被以誇大其身材的胖瘦來處理新聞,對女性當事人不應該有刻板印象的言詞描述。或者,報導同志社會案件新聞時,不應只著重於當事人的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
2、 積極突破性別刻板印象,不因一般價值判斷作簡化的描述,例如美麗就是善良、醜陋就是邪惡、男兒有淚不輕彈、柔弱是女性的代名詞等等,為兩性角色劃上界線。對於公眾人物性別歧視的不當示範,也應予以揭露與批判。
3、 同志社群除性傾向之外,也具有族群、職業、政治、經濟或聲望等社會地位,應忠實呈現這些面向,不應因性傾向而受到忽略。 同志社群本身也有許多不同社群,包括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Trans-gender)等等,其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均有所不同。刻畫同性戀角色時,不可只以性傾向作為主要的特質,也不應將跨性別與同性戀混淆。
4、 在呈現跨性別社群時,不應以傳統男/女兩性,這種以生理性別做劃分所呈現出的單一性別刻板印象。並且在描述跨性別社群時,不使用「不男不女」、「人妖」等文字醜化跨性別社群。
三、確保公平呈現與參與機會平等
1、 在各種公共領域的言論發表中,注意不同性別應有公平的發言比例。節目中邀請專家、受訪者、演員等,應盡量尋求性別比例的均衡。
2、 在專業領域中,不因過去傳統價值與性別分工,限制了性別形象刻劃。
第三章 族群
在國家認同、族群與省籍情結仍是重要社會矛盾的現況下,應以公正、無偏見、理性、包容的態度,傾聽所有的聲音與觀點,維護所有人的平等近用權利。
對於國內各族群、外籍人士、新移民應一視同仁,對世界其他各國家或民族也應公平看待,不應有不當或貶抑的描述。並且積極呈現不同族群的文化特色,促成族群的間相互認識,建構多元包容的社會。
面對族群議題,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尊重多元文化,不強化歧視偏見。
鼓勵公平參與,促進相互理解包容。
一、尊重多元文化,不強化歧視偏見
1、 新聞報導或節目觸及文化衝突,黨派、省籍、統獨立場、族群等議題,應謹慎處理,平衡呈現多元觀點。
2、 對於社會上少數族群,應避免存有主流價值偏見,並以多元觀點忠實完整呈現不同族群形象。不以搜奇式或簡化的描述,複製既有偏見。
3、 報導中指涉不同族群或不同政治主張者,應避免歧視或貶抑性字眼。例如,應該用「新移民女性」或「外籍配偶」、「中國配偶」,取代慣用的「外籍新娘」、「中國新娘」或「大陸妹」;用「武裝團體」取代「叛軍」;用「炸彈攻擊者」、「挾持人質者」取代「恐怖份子」;用「支持台獨人士」取代「台獨基本教義派」。
4、 節目或新聞報導,應避免傳播任何扭曲或歧視其他族群的偏見,或將特定族群「污名化」,例如,不斷強調原住民與酗酒的關係,或新移民第二代發展遲緩的個案。並且要儘可能導正被簡化、甚至遭曲解的族群刻板印象。正視不同族群的形象,保障其發聲權,讓各族群更加了解自身的公民權利。
5、 處理族群相關議題,必要時應諮詢各族群代表或相關社會團體的意見,例如原住民議題,諮詢原住民社群意見;客家議題,諮詢客家社群意見;新移民女性議題,徵詢新移民社會團體意見等等。
二、鼓勵公平參與,促進相互理解包容
1、 節目或新聞報導,處理國內外不同的族群、種族、宗教或政治認同議題,應保持理性與公正客觀,儘可能呈現深入與多元的觀點。
2、 當探討有明顯認同分歧的社會議題時,應避免激化對立與偏見。
3、 媒體建構的社會圖像,深深影響到閱聽人的認知,所以應尊重不同族群之間的價值與文化認同差異,並積極、正面呈現社會多元族群面貌,促進社會對話與相互包容、理解。例如,原住民僅為台灣各原住民族群的統稱,因此在製作節目時,應注意到不同族群的間的文化差異性,並予以尊重。
4、 保障少數族群參與及接近媒體的權益,並將此原則落實到組織、人員進用與節目內容呈現之中。
第四章 災難與緊急事件
謹慎處理災難中可能過於殘酷的畫面。不論事件發生在國內或世界其他地方,尊重生命的價值,一視同仁。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正確、迅速、完整報導,積極探求真相,發揮守望功能。
尊重人性尊嚴,為弱勢者發聲,並兼顧對社會人心的衝擊。
落實風險評估,以記者人身安全為優先考量。
一、正確、迅速、完整報導,積極探求真相,發揮守望功能
1、 報導首重於提供正確、迅速的基本事實,例如發生時間、地點、災害規模、交通載具的班次與路線、死傷情況等等。災難與緊急事件發生初期,往往訊息紛雜,若發生死傷情形時,應據實報導目前估計的死傷、失蹤人數範圍,並引述消息來源。未掌握確切事實前,盡量不做揣測性的報導。
2、 基於公共服務的原則,可於報導中公布傷亡或失蹤者名單。此名單原則上以公部門或救難單位所發布的訊息為準。但若對上述公布名單有所疑慮,或發現名單有誤時,應立刻詳加查證,並在報導中做適度說明。
3、 儘速報導救災行動與援助措施,如疏散方向、避難地點、食物飲水等生活所需訊息,減輕民眾的恐懼與不安,並注意災難發生期間民眾的心理情感需求。除新聞報導外,其他節目也應考量是否配合提供相關的公共服務。例如,可製播心理輔導或專業諮詢節目,教民眾如何安撫受創心靈等等。
4、 提供正確而專業的後續防災(疫)訊息,對大眾的提醒與告知為首要原則。
5、 進入災區現場採訪,應謹慎不妨礙救災,例如SNG車不得阻礙救災動線,直升機高空拍攝也應於起飛前協議飛行高度,不因飛行噪音,干擾救災人員搜救進度。
6、 儘可能完整而廣泛地報導災區進展。不僅報導災情嚴重區域,也應兼顧災情較輕或未受波及之地區。因為若過度集中特定災區,或重複播出特定受災影像,恐致無法傳達災情真相,甚至誤導救援進展。
7、 持續關注後續相關的安置與重建,理性探討發生原因與責任歸屬。
8、 報導重大疫情新聞(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禽流感等等),應努力探求真相,善盡守望環境、監督政府的職責。但是,應避免採訪行動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導致記者自身受到感染或疫情擴散。
9、 重大疫情報導的正確與否,影響到民眾的生命安全。一旦報導出現錯誤,經相關單位告知後,應立即更正。此外,對於感染重大疫病(如SARS)的病人、照護的醫事人員、遭強制隔離者及其家屬等,沒有經其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10、處理激烈抗議或暴動,應秉持客觀立場,無論拍攝角度或報導內容,應完整呈現事實脈絡。謹慎注意採訪人員或攝影器材是否挑起群眾情緒,必要時應立即停止採訪與拍攝。
11、平日應加強內部訓練,增進從業人員對災難或緊急事件的專業知識,以因應突發性新聞事件。
二、尊重人性尊嚴,為弱勢者發聲,並兼顧對社會人心的衝擊
1、 尊重悲傷為私人的時刻,屬於個人隱私範疇,不過度侵擾悲劇或災難受害者,不強迫訪問哀痛中的人。訪問時應避免詢問空泛冷血的問題(例如「你有什麼感覺?」),而應詢問具體實際的問題(例如「你希望政府提供什麼樣的協助?」等)。如果同時採訪的其他媒體問了不得體的問題,應儘可能在報導中刪除。
2、 即使受害人願意合作或主動要求報導,痛苦的畫面仍可能引起觀眾的不安,播出這些畫面時應該說明,避免誤解。
3、 慎重處理死、傷者畫面,避免特寫或過度強調血腥。尊重死者,盡量不播出屍體畫面;但如果必須呈現死傷者才能傳達訊息時,也應盡量使用長鏡頭,並可尋找具有象徵意義的物品(如罹難者的遺物)拍攝。若不得已而播出屍體畫面,應適度向觀眾警示或說明。
4、 謹慎使用陷入悲傷中的人物影像。避免濫用悲劇事件的資料影片,當畫面中人物清晰可辨時,更要格外注意。
5、 在重大災難發生期間,節目應做必要的調整,以免無心播出的節目觸怒民眾或引起恐慌。例如國內若發生重大災難時,避免播出過度歡樂氣氛的綜藝節目或恐怖靈異的內容。
6、 除非攸關公共利益,報導葬禮應事前經過家屬同意,避免侵擾家屬、致哀者,例如以近鏡頭拍攝哀傷或哭泣的表情。
7、 報導災區新聞,應積極為弱勢者發聲,並儘可能深入了解救災、安置情況。
8、 特別關注視障、聽障、其他肢體殘障以及老人和幼兒的受害情況。
三、落實風險評估,以記者人身安全為優先考量
1、 採訪災難與緊急事件等高風險新聞現場,應於事前評估風險,辨識可能的危害及採取安全措施。例如,出發前透過相關管道儘可能事先掌握現場狀況與風險資訊,檢查現有安全措施是否足夠。
2、 考量裝備之機動及安全性,以兩人以上為出勤原則。分派採訪任務與實地採訪時,應確保安全優先為首要考量,不要以身試險。
3、 建議穿著服裝應適合採訪現場之需要,確認備齊正確防護設備,例如救生衣、防水衣物、救生繩索、安全帽、防煙口罩、防護衣等等。
4、 採訪人員若計畫前往災難與緊急事件等高風險現場,應提報採訪部門主管。
5、 若兩人以上前往高風險現場採訪,應選定一人擔任現場總指揮,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事宜;如係單獨採訪,應注意本身安全,並與採訪主管保持聯繫。
6、 遵守現場警戒線措施。若現場沒有新聞警戒線時,應自行評估近身採訪可能造成的危害,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不宜貿然進入危險區域,亦應避免妨礙救災。
7、 若現場拍攝時,遇到受災者亟待緊急救援,應考量自己能力與客觀救援情況,必要時以公共服務為最高目標,救人優先。
8、 加強高風險新聞事件採訪的風險觀念及安全意識,並落實於人員平日的教育訓練。
第五章 犯罪與社會事件
本公司避免報導或製作關於犯罪新聞與社會事件之新聞或節目。如有必要報導或呈現犯罪及社會事件,應依據事實並且善盡查證責任,更要以寬廣的視野,把事件放在整個社會脈絡中,探討所引發的議題。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正確、深入、完整報導,理性呈現社會真實。
尊重偵查不公開、審判獨立與當事者人權。
著眼於公共利益,盡量降低負面效應。
一、正確、深入、完整報導,理性呈現社會真實
1、 處理犯罪與社會新聞,應仔細思考報導的原因、方式及內容,依其新聞價值以及對公眾利益的影響程度,決定呈現方式、比例與編排次序。
2、 報導犯罪與社會事件時應依據事實,即便有人出面指控,也應善盡查證責任,避免有聞必錄,或預測未經證實的案情及趨勢。
3、 處理犯罪技巧、破壞行為,或行兇工具使用時,避免描述細節。例如,不利用模擬劇情、假人、繪圖、模擬動畫等,過度直接詳述犯罪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