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電視台
節目新聞製播規範準則
第一章 兒童與少年
此準則所謂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的人。
對於身心發展未臻成熟的兒童與少年,無論是觀眾、受訪者、或是表演者,公視應善盡保護的責任,並且公平對待其發言與參與機會,不因族群、性別、年齡、語言、外貌、身材、宗教、政治、出身、財富或其他身分的不同而有所差別。主要節目製播原則包括:
尊重兒少人權,確保其身體、心理、與人格尊嚴受到保護。
善盡保護責任,避免造成負面效應。
多元呈現議題,尊重言論表達自由。
有鑑於兒童與少年普遍使用網路、行動通訊等新媒介,此製播原則也涵括相關網路或其他新媒體內容、討論區、與其線上聯結。
一、尊重兒少人權,確保其身體、心理、與人格尊嚴受到保護
1、 參與節目演出的兒童與少年應受《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保護,不得侵犯兒童與少年演員的基本人權,包括主持人及來賓在內的節目工作人員,應避免在兒童與少年面前討論可能影響其身心發展的話題。也不可用言語或肢體騷擾他們,或用斥責甚至懲罰的方式令兒童和少年配合訪問或演出。
2、 兒童與少年參與節目之前,應先取得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若在上學時間參與節目,應經校方同意。
3、 採訪或跟拍兒童及少年,應經過當事人以及監護人同意,但採訪性質屬公共議題,或不涉入爭議性的街頭民意調查(例如詢問兒童少年最喜歡的歌手是誰?),或是一般性場景拍攝,不在此限。以上情形均不應以利誘、威脅、欺騙等不當方式使其受訪。
4、 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當事人不同意時,應尊重當事人意願。在徵詢同意時,除告知採訪目的,也應為其分析節目製播後可能的後果。
5、 無論是否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應謹慎考慮節目在製作或播出時,對參與的兒童與少年可能造成的影響。處理兒童與少年的問題時,必要時得諮商專業人士。超時工作將妨害其身心發展,因此工作時間避免超過晚間十點,或工作超過八小時;但若屬於聘僱行為者,應依《勞基法》的規定。
6、 處理有關兒童與少年的不法行為(例如吸食毒品或娼妓問題),或與他們討論敏感話題時(例如詢問第一次性經驗),製作單位與當事人的接觸過程中,應有父母、師長、親友或專業者陪同。
7、 報導遭受性侵害或家暴受虐的兒童與少年,要特別謹慎不使其身分曝光,不使用侵入式的採訪。若以特效遮掩其面孔的方式呈現時,應謹慎使用,以免造成受害者的二度傷害。要理性深入探討個案背後所呈現的社會脈絡與意涵,而非以剝削、消費的角度呈現個案,因為兒童與少年受害者的心路歷程需要專業療癒,不應貿然公開。
8、 針對兒少性侵害或受虐新聞報導,應避免藉由假人、繪圖、模擬動畫等方式,或採取過度戲劇性的報導手法,詳述性侵害或施虐過程,以免引發潛在加害人模仿效應。
9、 尊重兒童與少年的身體,不應以偷窺方式運鏡或渲染式的特寫鏡頭,刻意消費其身體。
10、報導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的兒童與少年時,不應將其身分曝光。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事件的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以及不得使身分曝光的原則,報導相關案件應特別注意。
二、善盡保護責任,避免造成負面效應
1、 製作兒童與少年節目或可能受其歡迎的節目,應避免出現容易模仿的危險動作。
2、 除非製播內容具有教育目的,或有劇情需要,所有節目應盡量避免呈現兒童與少年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所規範的行為,包括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觀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等足以妨害身心健康的影音或出版品,或在道路上飆車等危險行為。呈現上述各類行為時,製作人、編劇、導演等應審慎考量可能引發觀眾不良反應。
3、 節目中如出現特技表演(如吞火、吞金魚)、魔術表演(如拿鋸子把人鋸成兩半)應隨時以字幕或旁白提醒兒童不宜模仿。
4、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條亦規範,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場所。因此上述場所或相關情節,若無劇情上的必要,應避免引用為背景畫面。
三、多元呈現議題,尊重言論表達自由
1、 兒童與少年應受到特別的保護,應以健康的、正向的方式,幫助其獲得身體、智能、道德、精神以及社會性的成長與學習機會。製播節目時,應以兒童與少年的最佳利益為前提,作適當的考量。
2、 重視兒童與少年在媒體中的傳播權利,除了一般的兒少節目外,更要製作以兒少為主體的各類節目,讓兒少參與、製作、表達兒少觀點,並且不要把成人的關切與期望,強迫套用在兒童的行為上。
3、 協助兒童與少年認識身處的社會與世界,不刻意迴避晦暗面,但盡量以他(她)們理解的語言,提供認知與學習的機會。
4、 報導兒童與少年時,應以多元面向發掘題材,議題主軸不應單以問題取向,如飆車、嗑藥、援交、中輟生、單親、人工美女等。探討亦應力求深入完整,絕非只呈現問題表象。
5、 報導特殊兒童少年案例,如行為偏差、犯罪、未婚懷孕、身心障礙等,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或主觀道德判斷字眼,以及斷章取義的圖片說明,加深社會大眾對其「標籤化」的印象。
6、 尊重兒童與少年的言論表達自由,節目中應讓他(她)們自由發言,不引導其談話,但宜鼓勵其嘗試多元思考。呈現其意見時,也不應片面簡化。
第二章 性別
注意性別平權觀念,無論議題設定、文字描述、鏡頭角度,以及劇情類節目的劇本編排與角色形象,都應避免歧視任何一種性別,以及造成性別刻板印象。藉由多元平權的性別參與,建構符合社會公義的性別文化,
對於任何一種性別的呈現與參與,一律公平處理,不因族群、年齡、語言、外貌、身材、宗教、政治、出身、財富或其他身分的不同而有所差別,並且尊重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也就是,任何人不論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應受到相同的對待。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尊重基本人權,避免歧視與偏見。
積極反映社會多元面貌。
確保公平呈現與參與機會平等。
一、尊重基本人權,避免歧視與偏見
1、 媒體傳達的概念與性別角色再現,潛移默化地影響真實社會中人們對於性別角色的認知,並繼續建構社會中的性別文化。因此,節目中處理性別議題時,應謹慎注意其角色描繪。
2、 避免複製性別刻板印象與強化性別偏見,例如經由鏡頭、語言、或肢體動作剝削並偷窺女性身體、歧視女性身體、將女體標準化、尺寸化;只報導姐弟戀、不報導兄妹戀;忽略女性姓名,僅稱呼報導對象為某媽媽;或呈現女性形象時總是處於弱勢、缺乏知識、沒有行動力等等。
3、 不製播將身體商業化的內容,不使用物化任何一種性別的字眼。例如,在報導中強調某某人的三圍。
4、 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與性騷擾受害人及其親屬的隱私權,勿報導其姓名及任何可以辨識其身分的資訊,防止二度傷害。家暴受害人的居所及庇護所應予保密,避免因曝光而導致其生命、身體陷於危險。
5、 不以搜奇、偷拍式報導來呈現同性戀議題,報導時也不將同性戀犯罪化、病態化,例如使用「同性畸戀」等渲染性字眼,或將同性戀與愛滋病做不當聯結。
6、 尊重性傾向屬於個人隱私,即使是公眾人物也不得以此侵犯其私人領域。
7、 正視多元家庭價值,不將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同志等家庭污名化,例如報導社會事件時不特別強調其單親家庭的背景,因為單親家庭也是多元社會中的一種家庭樣態,並不會因此導致子女變壞等教養問題。此外,對於離婚、家暴、性侵害的個案,應完整探求真相,避免不當渲染細節,而忽略議題的真正關鍵。
二、積極反映社會多元面貌
1、 多角度的理解新聞事件本身,避免過度偏差或性別化的報導,不讓「性別」主題越過議題本身主要焦點。例如:對從事援交的女性不應該被以誇大其身材的胖瘦來處理新聞,對女性當事人不應該有刻板印象的言詞描述。或者,報導同志社會案件新聞時,不應只著重於當事人的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
2、 積極突破性別刻板印象,不因一般價值判斷作簡化的描述,例如美麗就是善良、醜陋就是邪惡、男兒有淚不輕彈、柔弱是女性的代名詞等等,為兩性角色劃上界線。對於公眾人物性別歧視的不當示範,也應予以揭露與批判。
3、 同志社群除性傾向之外,也具有族群、職業、政治、經濟或聲望等社會地位,應忠實呈現這些面向,不應因性傾向而受到忽略。 同志社群本身也有許多不同社群,包括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Trans-gender)等等,其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均有所不同。刻畫同性戀角色時,不可只以性傾向作為主要的特質,也不應將跨性別與同性戀混淆。
4、 在呈現跨性別社群時,不應以傳統男/女兩性,這種以生理性別做劃分所呈現出的單一性別刻板印象。並且在描述跨性別社群時,不使用「不男不女」、「人妖」等文字醜化跨性別社群。
三、確保公平呈現與參與機會平等
1、 在各種公共領域的言論發表中,注意不同性別應有公平的發言比例。節目中邀請專家、受訪者、演員等,應盡量尋求性別比例的均衡。
2、 在專業領域中,不因過去傳統價值與性別分工,限制了性別形象刻劃。
第三章 族群
在國家認同、族群與省籍情結仍是重要社會矛盾的現況下,應以公正、無偏見、理性、包容的態度,傾聽所有的聲音與觀點,維護所有人的平等近用權利。
對於國內各族群、外籍人士、新移民應一視同仁,對世界其他各國家或民族也應公平看待,不應有不當或貶抑的描述。並且積極呈現不同族群的文化特色,促成族群的間相互認識,建構多元包容的社會。
面對族群議題,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尊重多元文化,不強化歧視偏見。
鼓勵公平參與,促進相互理解包容。
一、尊重多元文化,不強化歧視偏見
1、 新聞報導或節目觸及文化衝突,黨派、省籍、統獨立場、族群等議題,應謹慎處理,平衡呈現多元觀點。
2、 對於社會上少數族群,應避免存有主流價值偏見,並以多元觀點忠實完整呈現不同族群形象。不以搜奇式或簡化的描述,複製既有偏見。
3、 報導中指涉不同族群或不同政治主張者,應避免歧視或貶抑性字眼。例如,應該用「新移民女性」或「外籍配偶」、「中國配偶」,取代慣用的「外籍新娘」、「中國新娘」或「大陸妹」;用「武裝團體」取代「叛軍」;用「炸彈攻擊者」、「挾持人質者」取代「恐怖份子」;用「支持台獨人士」取代「台獨基本教義派」。
4、 節目或新聞報導,應避免傳播任何扭曲或歧視其他族群的偏見,或將特定族群「污名化」,例如,不斷強調原住民與酗酒的關係,或新移民第二代發展遲緩的個案。並且要儘可能導正被簡化、甚至遭曲解的族群刻板印象。正視不同族群的形象,保障其發聲權,讓各族群更加了解自身的公民權利。
5、 處理族群相關議題,必要時應諮詢各族群代表或相關社會團體的意見,例如原住民議題,諮詢原住民社群意見;客家議題,諮詢客家社群意見;新移民女性議題,徵詢新移民社會團體意見等等。
二、鼓勵公平參與,促進相互理解包容
1、 節目或新聞報導,處理國內外不同的族群、種族、宗教或政治認同議題,應保持理性與公正客觀,儘可能呈現深入與多元的觀點。
2、 當探討有明顯認同分歧的社會議題時,應避免激化對立與偏見。
3、 媒體建構的社會圖像,深深影響到閱聽人的認知,所以應尊重不同族群之間的價值與文化認同差異,並積極、正面呈現社會多元族群面貌,促進社會對話與相互包容、理解。例如,原住民僅為台灣各原住民族群的統稱,因此在製作節目時,應注意到不同族群的間的文化差異性,並予以尊重。
4、 保障少數族群參與及接近媒體的權益,並將此原則落實到組織、人員進用與節目內容呈現之中。
第四章 災難與緊急事件
謹慎處理災難中可能過於殘酷的畫面。不論事件發生在國內或世界其他地方,尊重生命的價值,一視同仁。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正確、迅速、完整報導,積極探求真相,發揮守望功能。
尊重人性尊嚴,為弱勢者發聲,並兼顧對社會人心的衝擊。
落實風險評估,以記者人身安全為優先考量。
一、正確、迅速、完整報導,積極探求真相,發揮守望功能
1、 報導首重於提供正確、迅速的基本事實,例如發生時間、地點、災害規模、交通載具的班次與路線、死傷情況等等。災難與緊急事件發生初期,往往訊息紛雜,若發生死傷情形時,應據實報導目前估計的死傷、失蹤人數範圍,並引述消息來源。未掌握確切事實前,盡量不做揣測性的報導。
2、 基於公共服務的原則,可於報導中公布傷亡或失蹤者名單。此名單原則上以公部門或救難單位所發布的訊息為準。但若對上述公布名單有所疑慮,或發現名單有誤時,應立刻詳加查證,並在報導中做適度說明。
3、 儘速報導救災行動與援助措施,如疏散方向、避難地點、食物飲水等生活所需訊息,減輕民眾的恐懼與不安,並注意災難發生期間民眾的心理情感需求。除新聞報導外,其他節目也應考量是否配合提供相關的公共服務。例如,可製播心理輔導或專業諮詢節目,教民眾如何安撫受創心靈等等。
4、 提供正確而專業的後續防災(疫)訊息,對大眾的提醒與告知為首要原則。
5、 進入災區現場採訪,應謹慎不妨礙救災,例如SNG車不得阻礙救災動線,直升機高空拍攝也應於起飛前協議飛行高度,不因飛行噪音,干擾救災人員搜救進度。
6、 儘可能完整而廣泛地報導災區進展。不僅報導災情嚴重區域,也應兼顧災情較輕或未受波及之地區。因為若過度集中特定災區,或重複播出特定受災影像,恐致無法傳達災情真相,甚至誤導救援進展。
7、 持續關注後續相關的安置與重建,理性探討發生原因與責任歸屬。
8、 報導重大疫情新聞(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禽流感等等),應努力探求真相,善盡守望環境、監督政府的職責。但是,應避免採訪行動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導致記者自身受到感染或疫情擴散。
9、 重大疫情報導的正確與否,影響到民眾的生命安全。一旦報導出現錯誤,經相關單位告知後,應立即更正。此外,對於感染重大疫病(如SARS)的病人、照護的醫事人員、遭強制隔離者及其家屬等,沒有經其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10、處理激烈抗議或暴動,應秉持客觀立場,無論拍攝角度或報導內容,應完整呈現事實脈絡。謹慎注意採訪人員或攝影器材是否挑起群眾情緒,必要時應立即停止採訪與拍攝。
11、平日應加強內部訓練,增進從業人員對災難或緊急事件的專業知識,以因應突發性新聞事件。
二、尊重人性尊嚴,為弱勢者發聲,並兼顧對社會人心的衝擊
1、 尊重悲傷為私人的時刻,屬於個人隱私範疇,不過度侵擾悲劇或災難受害者,不強迫訪問哀痛中的人。訪問時應避免詢問空泛冷血的問題(例如「你有什麼感覺?」),而應詢問具體實際的問題(例如「你希望政府提供什麼樣的協助?」等)。如果同時採訪的其他媒體問了不得體的問題,應儘可能在報導中刪除。
2、 即使受害人願意合作或主動要求報導,痛苦的畫面仍可能引起觀眾的不安,播出這些畫面時應該說明,避免誤解。
3、 慎重處理死、傷者畫面,避免特寫或過度強調血腥。尊重死者,盡量不播出屍體畫面;但如果必須呈現死傷者才能傳達訊息時,也應盡量使用長鏡頭,並可尋找具有象徵意義的物品(如罹難者的遺物)拍攝。若不得已而播出屍體畫面,應適度向觀眾警示或說明。
4、 謹慎使用陷入悲傷中的人物影像。避免濫用悲劇事件的資料影片,當畫面中人物清晰可辨時,更要格外注意。
5、 在重大災難發生期間,節目應做必要的調整,以免無心播出的節目觸怒民眾或引起恐慌。例如國內若發生重大災難時,避免播出過度歡樂氣氛的綜藝節目或恐怖靈異的內容。
6、 除非攸關公共利益,報導葬禮應事前經過家屬同意,避免侵擾家屬、致哀者,例如以近鏡頭拍攝哀傷或哭泣的表情。
7、 報導災區新聞,應積極為弱勢者發聲,並儘可能深入了解救災、安置情況。
8、 特別關注視障、聽障、其他肢體殘障以及老人和幼兒的受害情況。
三、落實風險評估,以記者人身安全為優先考量
1、 採訪災難與緊急事件等高風險新聞現場,應於事前評估風險,辨識可能的危害及採取安全措施。例如,出發前透過相關管道儘可能事先掌握現場狀況與風險資訊,檢查現有安全措施是否足夠。
2、 考量裝備之機動及安全性,以兩人以上為出勤原則。分派採訪任務與實地採訪時,應確保安全優先為首要考量,不要以身試險。
3、 建議穿著服裝應適合採訪現場之需要,確認備齊正確防護設備,例如救生衣、防水衣物、救生繩索、安全帽、防煙口罩、防護衣等等。
4、 採訪人員若計畫前往災難與緊急事件等高風險現場,應提報採訪部門主管。
5、 若兩人以上前往高風險現場採訪,應選定一人擔任現場總指揮,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事宜;如係單獨採訪,應注意本身安全,並與採訪主管保持聯繫。
6、 遵守現場警戒線措施。若現場沒有新聞警戒線時,應自行評估近身採訪可能造成的危害,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不宜貿然進入危險區域,亦應避免妨礙救災。
7、 若現場拍攝時,遇到受災者亟待緊急救援,應考量自己能力與客觀救援情況,必要時以公共服務為最高目標,救人優先。
8、 加強高風險新聞事件採訪的風險觀念及安全意識,並落實於人員平日的教育訓練。
第五章 犯罪與社會事件
本公司避免報導或製作關於犯罪新聞與社會事件之新聞或節目。如有必要報導或呈現犯罪及社會事件,應依據事實並且善盡查證責任,更要以寬廣的視野,把事件放在整個社會脈絡中,探討所引發的議題。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正確、深入、完整報導,理性呈現社會真實。
尊重偵查不公開、審判獨立與當事者人權。
著眼於公共利益,盡量降低負面效應。
一、正確、深入、完整報導,理性呈現社會真實
1、 處理犯罪與社會新聞,應仔細思考報導的原因、方式及內容,依其新聞價值以及對公眾利益的影響程度,決定呈現方式、比例與編排次序。
2、 報導犯罪與社會事件時應依據事實,即便有人出面指控,也應善盡查證責任,避免有聞必錄,或預測未經證實的案情及趨勢。
3、 處理犯罪技巧、破壞行為,或行兇工具使用時,避免描述細節。例如,不利用模擬劇情、假人、繪圖、模擬動畫等,過度直接詳述犯罪歷程。
4、 報導或製作犯罪、社會事件的節目時,應儘可能延伸探討相關的社會議題,例如法律、制度、人權等各層面探討,或者參考國外相關案例。詮釋犯罪數據時應諮詢相關專家,並且顧及不同專家的意見平衡。
5、 謹慎使用模擬現場的拍攝手法,新聞節目可報導警方為了蒐集事證所做的現場模擬,但過程中避免挑起被害家屬與嫌疑人之間的情緒衝突,或渲染式播出衝突畫面。新聞報導不自行設計模擬犯罪情節,一般節目中如需以現場模擬作敘述手法,也要謹慎使用。所有的現場模擬畫面都應標示清楚,以供觀眾辨別。另外,也應將現場模擬所可能帶給犯罪被害人與關係人的傷害減到最低。記者根據警方、現場目擊者、或親眼目擊的事實,重返現場所作的描述;或與被害人及證人訪談等,不算是現場模擬。
6、 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得採訪或置身非法活動。但由於涉及法律規範和記者的人身安全,事前應先得到
7、 採訪、接觸犯罪嫌疑人、證人(或可能的證人)或受刑人時,應注意法律相關規定,並避免誤導觀眾。若因報導需要同意隱匿消息來源時,應審慎考慮其透露消息的動機是否正當;一旦答應對方,便應確實履行保密協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至一百六十七條,與逃犯或通緝犯接觸,可能構成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所以必要時宜先提報相關部門主管並徵詢法務意見。
8、 處理綁架勒索、人質遭挾持等事件,應謹慎不被綁架者或挾持者利用,成為傳聲管道。例如,不以現場即時連線方式訪問犯罪嫌疑人,也不即時播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影音內容。
若要播出犯罪嫌疑人事先錄製關於被害人的影音、暴力行為、或模擬情節,應先提報部門相關主管。
9、 避免呈現屍體、鬥毆、凶殺現場、血腥殘忍、傷口或槍傷後流血等等畫面,以及不必要的行兇工具特寫鏡頭。若有例外情形,應適度向觀眾警示並說明。
二、尊重偵查不公開、審判獨立與當事者人權
1、 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對於正在偵查中的案件,除非攸關公共利益或掌握具體證據,不報導未經審判確定的案情,不暴露被害人、嫌疑人與關係人的相關資訊,以致將嫌疑人身分曝光。
在警察局拍攝嫌疑人,會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偵查不公開原則」,造成社會大眾對嫌疑人先入為主的預斷。
2、 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的訴訟案件,或承辦該案件的司法人員或有關的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此外,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的辯論。
3、 即使檢警公開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公布蒐證錄影帶或主動暴露嫌疑人或被害人身分,也可能會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侵害嫌疑人與被害人的人格權,或洩露偵查秘密。對於檢警透露的資訊,仍應在公共利益考量下謹慎報導;對於檢警的不良示範,也應予以揭露並批判。
4、 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例如,不播出吸食搖頭丸被捕者的裸體影像,或謹慎使用酒醉駕車肇事者的醉態等等。
5、 不在警局中對嫌疑人進行審訊式訪談,例如「後不後悔」、「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這將剝奪當事人在有罪確定前被視為清白的權利,未來即使無罪確定,也可能因此造成將來重返社會的障礙。
6、 開庭審理前訪談證人或可能成為證人者,不可干涉司法程序。尊重司法獨立,注意不要形成媒體審判。一旦開審,不可與證人做任何與證據有關的訪談;審判未結束前若要訪問證人,應提報相關主管與諮詢法務人員。
7、 拍攝警方陳列所謂犯罪贓物時,應考量是否會造成不當預斷,而且要注意是否經過合理程序蒐證,以及是否破壞證物等等事實問題。
8、 謹慎處理性侵害犯罪新聞,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報導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份的資訊(例如被害人照片、聲音、影像、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9、 節目以及新聞報導中,對事件當事人(嫌疑人、目擊者或其他關係人)重建生活後的身分要特別注意保密。
10、不過度侵擾嫌疑人、被告及嫌疑人的親友與相關人士,除非已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嫌疑人,否則不應指涉他們與犯罪有關;即使在不得不報導的情況下,也應謹慎避免對無辜者造成傷害。報導畫面中,也要避免使未涉案的人物清晰可辨。
11、拍攝與採訪過程,避免干擾當事人送醫或治療。謹慎報導醫師描述當事人之傷勢與病情,避免侵害隱私。
三、著眼於公共利益,盡量降低負面效應
1、 報導綁架事件,應以不影響人質的安全為最高原則。報導千面人下毒之類的恐嚇事件時,應在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和間接幫助嫌疑人達到目的之間,權衡利弊得失。
2、 如果有人質仍在犯罪嫌疑人手中,應警覺到嫌疑人可能看到公開播出的內容,此時報導應配合警方合理要求,播出或不要播出特定的訊息,但訊息如果不是事實,原則上不配合播出。
3、 某些犯罪行為確實有其社會背景(例如,白米炸彈客是為了抗議加入WTO稻米政策,影響國內稻農生計),但報導中不應美化犯罪,或把犯罪嫌疑人描寫成悲劇英雄(例如,把槍擊要犯張錫銘說成是「現代廖添丁」),以免誤導視聽,引發模仿效應。
4、 審慎考量播出次數、比例與時機,避免過度渲染播出,導致公眾超出正常的驚恐或負面情緒。
5、 謹慎注意犯罪新聞出現地區之報導比例,盡量避免造成犯罪新聞不符事實的區域差異情形,例如,在南部地區新聞中,出現不符事實的高比例犯罪新聞,以致造成錯誤的社會認知。
6、 不論在研究或拍攝階段,避免妨礙司法單位執行任務,甚至影響案情發展,也不可為拍攝畫面而破壞現場。
7、 接到犯罪嫌疑人、受刑人要求公開播送的電話,必須有充分的時間權衡可能的影響,不應現場立即播出。只有在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庭傷害最少的前提下,才予以訪談或播出。如果對方主動來電,且已經預先錄音,應先提報相關主管經過內部諮詢程序才能播出。
8、 處理有關犯罪題材的節目,應謹慎考量攝影角度或主觀鏡頭的使用。若因劇情需要,必須從被害人的角度來呈現情景,也要避免驚嚇觀眾。攝影機應盡量扮演觀察者而非當事人的角色。
第六章 自殺與意外
本公司避免報導自殺與意外新聞或節目。如有必要報導或呈現自殺事件,應謹慎處理,妥善思考可能的負面影響,以免引起社會上模仿與感染效應,甚至加深社會不安。因此,新聞報導應避免詳細說明自殺方法,以及過度誇大、聳動。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尊重生命與個人隱私。
理性呈現並探討,盡量減少負面效應。
一、尊重生命與個人隱私
1、 尊重死者尊嚴、名譽、隱私,應基於同理心,謹慎處理相關報導與描述,避免對家人和其他相關人造成傷害。
2、 處理自殺事件,避免過度挖掘私人感情糾葛,即便是公眾人物,也要尊重其私人領域的情感空間。
3、 謹慎處理哀傷的畫面,不過度侵擾哀傷中的家人或親友。除非攸關公共利益,採訪或拍攝自殺者的喪禮應得到家屬的同意。
4、 憂傷中的家人、親友可能是自殺的高危險群,可藉由報導或節目提供求助的管道,協助其度過危機。並且也應避免過度不當報導或指責。
二、理性呈現並探討,盡量減少負面效應
1、 謹慎處理自殺事件,特別是公眾人物的自殺新聞。注意報導比例與編排位置,不輕易以頭條新聞處理,也不重複持續過度報導,以免引發模仿效應,或使境況居於劣勢的民眾因此受到衝擊而產生輕生念頭,或者加深社會不安。
2、 不應報導自殺相關細節,例如不詳細報導自殺方法、過程、發生地點、使用工具、服用藥物或數量等,也不播出聳動照片及遺書。一些特定的自殺地點(譬如橋樑、懸崖、高樓、鐵軌等等),若是多次報導,恐怕會帶來更多人模仿的風險。
盡量避免將自殺方法或單一自殺原因放在標題處理,例如「跳樓亡」、「燒炭死」、或「為情自殺」、「上吊身亡」等等。
3、 報導的用詞應保持理性而中性。避免將自殺者英雄化或過度浪漫化自殺者的人格特質,也應避免醜化或過度指責。
4、 避免簡化自殺因素,或穿鑿附會各種靈異化的說法,例如法師下蠱、觀落陰等;也應避免把自殺描寫成是解決個人問題的方法。自殺往往受到許多複雜因素的交互影響,譬如精神疾病、身體疾病、酗酒與藥物濫用、家庭問題、人際衝突與生活壓力等等。因此,應儘可能探討自殺的多重原因。
5、 自殺者若有確實證據顯示罹患精神障礙,應當加以報導,並且提供可行的預防方式、求助或諮詢管道。
6、 不以SNG現場播出企圖跳樓自殺等過程,並應謹慎處理死、傷者畫面,避免特寫、過度強調血腥。除非必要,盡量不播出屍體畫面;若不得已而播出屍體畫面,應適度向觀眾警示或說明。
7、 避免將接連發生意外的地點,穿鑿附會地以靈異角度報導未經證實的傳說。
8、 處理溺水、墜樓、瓦斯中毒、火災等意外事件,應清楚說明發生原因等具體事實,如果涉及公共安全議題或明顯人為疏失,應予以揭露或批判。
第七章 冒犯與傷害
本公司所有時段之節目與新聞,需完全符合普級規定。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以及免於冒犯與傷害,應善盡把關責任,目的不在於構成任何形式的內容檢查,而是提供製播人員據以判斷的作業準繩。若有不宜播出的畫面,須予以修剪時。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反映多元、尊重創意,但審慎考量兒少不宜內容。
多元公平呈現,免於偏見與冒犯。
一、反映多元、尊重創意,但審慎考量兒少不宜內容
1、 性與裸露
i.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三項的規定,不得利用兒童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ii.
呈現性或裸露的畫面,應搭配相關解說與合適的情境脈絡,協助觀眾理解,以免因斷章取義而被錯誤解讀。例如,教導兒少認識自己的身,或在社會崇尚減肥的價值下,培養身體多元美感。
iii.
若節目要播出過度裸露或性的畫面,例如裸露三點或生殖器、性行為過程之具體描述、脫離常軌的性行為鏡頭,或描述強暴過程的細節等,應先提報部門相關主管。
2、 語言
i.
語言是文化的一環,不同族群與文化之間,存在著不同的認知差距。公視節目服務廣大公眾,應謹慎使用各種語言或語句,避免冒犯特定團體、族群或個人;在節目中也避免傳播對任何族群的偏見。在反應社會真實、尊重創意的原則下,盡量求取平衡。
ii.
節目中應避免出現嚴重粗話或不良語言,例如褻瀆、粗鄙、指涉性器官或性動作等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根據《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所列的「輔」級)。但基於尊重語言與創意表達自由,以下情況經內部審慎考量後,得安排合適時段播出,並在播出前向觀眾適當警示,包括:
l
戲劇節目為符合劇中人的身份、情境。
l
具有教育意義的節目內容。
l
新聞與紀錄片基於報導事實的需要。
l
若修剪此內容,將損害原創的完整性及其傳達訊息的重要性。
iii.
尊重人性尊嚴,節目中應避免以身體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開玩笑,例如模仿口吃;也應避免使用帶有族群歧視的字眼或表達方式,例如指某人是「生番」,或過度使用「台灣國語」、「原住民腔國語」,導致詼諧變成嘲笑。
3、 菸酒與禁藥
i.
謹慎處理使用禁藥、濫用藥物、抽煙、酗酒等內容,在反映社會真實與避免不當模仿之間,應盡量求取平衡,仔細考量是否會對兒童與少年帶來不當影響。
ii.
除非必要,避免美化或鼓勵以上行為,或是詳細呈現其用法,而應正確完整探討其衍生的後果。
4、 靈異
i.
為了保護身心尚未成熟的兒童與少年,節目中避免出現恐怖驚悚的靈異說法或玄奇怪異的內容。
ii.
新聞報導或節目內容若探討鬼月、起乩等民間信仰與社會現象,應避免淪為鼓吹迷信,應盡量著眼於文化、社會及教育的觀點,予以適當詮釋。
二、多元公平呈現,免於偏見與冒犯
1、 節目應多元呈現社會整體樣貌,審慎注意傳統制式價值可能傳達偏頗的觀點,導致不當冒犯與傷害。公平處理所有人的發言與呈現,不因族群、性別、年齡、語言、外貌、身材、宗教、政治、出身、財富或其他身分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2、 多元呈現社會中各種不同類型的老年人,盡量反應真實社會面貌。避免將老人角色簡化與定型化,例如常常是沒有社會地位、被人輕視、家庭不幸福、頑固冷漠、有生理障礙等等。也避免在新聞或節目內容中過度強調年齡的對比與差別,例如老少配。
3、 尊重身心障礙人士的尊嚴和權利;避免使用可能會冒犯身心障礙者的言詞。例如,不可稱身心障礙人士為「殘障」、「殘廢」,但用身障別如「聽障者」、「視障者」、「肢障者」則屬可接受的範圍。
4、 以愛滋「感染者」取代「帶原者」的稱呼,以去除社會污名,並應尊重感染者的基本尊嚴與權益。
5、 尊重各宗教的中心思想或宗教性的節日,避免在語言或畫面上呈現不敬或褻瀆的內容。
第八章 隱私權與受訪者權益
尊重所有受訪者公平回應的意見表達權益,所有因採訪或節目製作而取得的個人資料,亦予以尊重與保護。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服務公共利益,尊重個人隱私。
秉持公平誠信原則,尊重受訪者權益。
一、服務公共利益,尊重個人隱私
1、 除非攸關公共利益,否則個人的隱私必須受到保障。所謂符合公共利益的議題包括:
i.
揭露或調查犯罪。
ii.
揭露嚴重反社會行為。
iii.
揭露嚴重瀆職或疏失。
iv.
維護民眾健康與安全。
v.
揭發個人或組織不當誤導。
vi.
協助民眾了解重要公共事務,進而做出理性決定。
2、 尊重個人私領域的空間,除非必要,未經同意不揭露其私人住處確切地址與家人相關資訊。未經同意,避免祕密錄製個人非公開活動或談話。
3、 在民眾能自由進出的公開場所,個人隱私權保障相對較寬鬆。例如在機場、車站、百貨公司等場所,若議題攸關公共利益,必要時仍可採訪與拍攝個人非公開活動。但在醫院、救護車、學校、監獄等等,應更謹慎考量有無侵權問題。
4、 公眾人物言行若與公共利益相關,屬於可受公評的範圍,必要時得進行調查採訪,但避免報導公眾人物與公共利益不相關的行為,以及未經查證的消息。
5、 祕密錄影(音)
i.
除非明確攸關公共利益,應審慎使用祕密錄影(音),包括隱藏式攝影機、隱藏式麥克風、當事人未察覺的長鏡頭、小型攝影機、行動電話裝置、或其他刻意隱匿目的等方式的錄製行為。
ii.
若基於公共利益,必須使用祕密錄影(音),應在採訪企劃階段便提報部門主管同意,並在播出時向觀眾充分說明;播出由他人祕密錄製的影音內容,也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
iii.
新聞採訪若受限於現實條件,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在未告知當事人情形下所進行的錄影或錄音,事後應儘速提報部門主管,並經核准後方可播出。
iv.
喜劇或綜藝節目若因劇情或創作必要,利用祕密錄影(音)方式錄製不知情者的影音,播出前應取得對方同意。其內容也應避免過度嘲弄或剝削。若基於公共利益,必須採取祕密錄影(音)時,在節目企劃階段應先提報部門主管同意。
6、 無論在公開或私人場合,事先未經受訪者同意的攔截採訪(包括面訪或電話訪問),必須是嘗試約訪被拒後才採用。但公眾人物進出建築物、機場等場所,以及每日新聞採訪與研究預訪不在此限。非每日新聞之外的節目,若規劃攔截採訪,應充分考量是否攸關公共利益、屢次被拒訪、過去曾有類似拒訪記錄、或確實掌握犯罪或嚴重言行失當的具體證據。
7、 因報導或節目需要須進入私人建築物或土地內拍攝,應事先取得同意。若報導與公共利益相關事務,也應注意《刑法》侵入住居罪與妨害祕密罪,以及《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等等規定。若基於公共利益必須進入私領域進行採訪或拍攝,事先應諮詢法務意見,以避免觸法。
8、 因攸關公共利益的報導需要,跟隨警方、內政、環保、衛生官員執行公務所作的隨行採訪,在拍攝畫面時應盡量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並且審慎考量是否有侵犯隱私、侵入住居等情況。使用公部門提供的影像資料,例如警方攻堅或蒐證的錄影帶,應謹慎考量否侵害當事人隱私權。
9、 大批媒體簇擁採訪可能對受訪者構成威脅、侵犯,或使不熟悉受訪的民眾受到驚嚇。遇到這種情況,可適時協議由一家媒體採訪,再發布採訪訊息給其他同業(pooling arrangement)。
10、謹慎處理災難、意外事件等陷入悲傷中的人物影像與採訪事宜,盡量基於同理心,避免無端侵犯個人隱私。
11、尊重個人資料保護原則,所有節目與網站取得的個人資料,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提供給公視之外的第三者。若基於公共利益,事先應提報相關主管同意。
12、節目有時為了協尋失蹤人口,可能報導親友提供的個人資料,但仍應謹慎處理,避免對協尋對象造成困擾。
二、秉持公平誠信原則,尊重受訪者權益
1、 所有節目均秉持公平原則,誠信面對受訪者與觀眾。除非攸關公共利益,應誠實告知採訪或拍攝目的,並取得同意。
2、 為了積極探求真相,公視有時會根據自己的調查報導提出指控,但議題必須攸關公共利益,或掌握確信為真實的證據。在這種狀況下,應尊重被指控者的答辯權利,在播出前給予回應機會。若經審慎思考後決定不給予當事人答辯的機會,事先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並於播出時適當向觀眾說明。戲劇節目若將真實人物搬上螢幕,且屬於重要角色,事先應取得本人或近親家屬同意,若有例外情形,事先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
3、 除非攸關公共利益,新聞或節目不輕易隱藏報導的身分或目的,若基於公共利益必須化身採訪,事前應提報部門主管。
4、 無論面對公眾人物或是一般民眾,不要讓他們感覺被誤導、欺騙或是被錯誤呈現在節目之中。除非基於公共利益考量,譬如揭發犯罪或反社會活動,約訪前宜向受訪對象說明以下事項:
i.
節目的內容是什麼?是何種形式的採訪?例如,邀訪前儘可能事先告知節目探討的範圍,或其他的邀訪者是誰。
ii.
無論現場訪問或錄影,都不保證訪談一定被播出。
iii.
事前只提供廣泛的訪問大綱,實際訪問內容將視現場訪問情況決定。
iv.
若節目形式於訪問後有重大改變,盡量事先告知相關受訪對象。
5、 尊重拒絕受訪的自由,也不必要特別向觀眾說明。但若議題涉及對立觀點,一方卻拒絕受訪時,節目中應盡量根據可掌握資訊,適當向觀眾說明拒訪一方的意見與立場;避免因個人或組織某次拒訪,就抵制其他受訪或上節目的機會。
第九章 調查報導與採訪方式
審慎考量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間的輕重緩急,即便已經掌握確信為真實的證據,在公開揭露之前,也應給予被調查的團體與個人答辯的機會。採訪過程若基於報導需要,同意匿名處理,也遵守保護消息來源的原則。主要製播準則包括:
正確、完整、公正,積極探求真相。
本於誠信原則,權衡公共與個人之間的最適空間。
保護消息來源,並審慎查證。
一、正確、完整、公正報導,積極探求真相
1、 新聞首重查證,愈是攸關公共利益的重要議題,愈需要嚴謹查證。儘可能報導第一手訊息,避免二手傳播,甚至捕風捉影、道聽塗說。不刻意曲解事實,若有錯誤,應立即更正。
2、 採訪對象務求周延,應力求報導面向之多元、公平與完整,避免依賴單一消息來源。外電來源若出自具有國際聲譽的單一新聞機構,報導時應引述消息來源。
3、 攸關公共利益的調查採訪中,若針對個人或組織提出嚴重指控,除審慎查證事實之外,應儘可能向被指控本人或關鍵人物求證,並以開放的態度,誠實、清楚告知所指控事實。調查者應清楚、完整地記錄求證過程,包括連絡時間、對象、相關筆記或錄音等。
4、 積極發揮媒體第四權的監督功能,確保行政資訊符合資訊公開的原則,但報導若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界定的機密範圍,例如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情報組織及其活動等等,一旦取得相關機密,應及早提報相關部門主管,並請求諮詢協助。
5、 若報導事實為他人提供,應謹慎確認此文件或檔案的正確性與可信度。尤其是由網路所取得的資訊,應儘可能向相關人或組織直接查證。
6、 除非攸關公共利益,不藉由單一匿名消息來源,貿然提出對個人或組織的指控;也不主動安排在現場訪問中播出片面指控。若有播出的必要,事先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
7、 審慎使用新聞資料畫面,以免誤導觀眾認知。例如,若是使用災難的資料影片而非現場畫面,應清楚標示並適度向觀眾說明。
二、本於誠信原則,權衡公共與個人之間的最適空間
1、 誠信原則是維繫人與人之間互信的重要基礎,因此若非必要,不隱藏記者身分與採訪目的以獲取所需訊息。任何隱匿目的或身分、以及祕密錄製等方式,應審慎考量議題的必要性,盡量降到最低比例,並在提出採訪企劃階段提報部門主管同意。
2、 尊重個人的隱私權,在一般民眾無法進出的私人建築物或土地之內,以及個人接受醫院治療過程,應特別慎重考量是否適宜以不告知當事人方式祕密錄影(音)。若攸關公共利益,在提企劃案階段應事先提報部門主管同意;重播祕密錄製的影音內容事先也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
3、 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祕密錄影(音)是調查報導中用以揭露隱藏行為的有效方式,但應審慎考量是否除此以外別無其他方式。可能考量合理使用的面向包括:
i.
是否事前已掌握確實證據,顯示當事人確有此行為或意圖?
ii.
是否公開採訪不可行?
iii.
依議題合宜性考量,是否確有蒐證的必要?
iv.
若調查地點在國外,是否該國法令確實太嚴,以致有不得不做的必要?
v.
是否為符合公共利益的正當研究方法?例如,除此就無其他方法取得其自然的反應行為或態度。但若因此取得的內容,事後應取得同意才播出,並在節目中正確而公平地呈現。
三、保護消息來源,並審慎查證
1、 保護消息來源,是民主社會中維繫資訊自由公開的要件,也是新聞專業的基本原則。輕易透露消息來源,恐將影響資訊流通,也衝擊民主社會健全發展。謹慎考量是否承諾不透露消息來源,一旦答應,就應確實遵守。
2、 在保護消息來源的同時,公視為對公眾負責,也應審慎查證消息來源所提供的訊息,確認此訊息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並考量消息來源本身的正確性、可信度、可能的動機以及法律層面等。儘可能從不同面向尋求直接證據或旁證,以免被不當利用。
3、 經審慎查證後足以確信為真實者,在新聞播出之前,至少應告知一名直接行政主管或節目製作人此消息來源的真實姓名,或其他可供查證資訊。若消息來源堅持不能向任何人洩漏姓名,記者要清楚告訴對方,這樣的訊息可能不被播出。
4、 保護消息來源是新聞專業的基本原則,然而目前《刑事訴訟法》並未保障新聞記者在接受法庭訊問時,有拒絕證言的權利。因此,一旦發生保護消息來源的原則與法庭調查相抵觸的情況時,只要所報導的新聞是經過審慎查證,且已提報部門主管同意,對於記者觸法時的可能後果,公司應提供相關支援與協助。
5、 若基於公共利益而承諾隱匿消息來源,事先應與對方溝通期待匿名的範圍,例如是希望不被一般大眾認出,或是連親友都無法認出身分。謹慎使用以特效遮掩其面孔的呈現方式,以免因此造成無謂或二度傷害。除了影像外,必要時聲音也應予適當變聲或重新配音處理。
第十章 政治與選舉
面對嚴肅的政治與選舉新聞報導與分析,應積極嘗試報導或節目形式上的創新,激盪理性多元觀點,並盡力擴大報導的影響力。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審慎查證,提供正確、公正、理性、完整報導。
獨立自主,促成公平、多元對話的公共論壇。
免於偏見,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一、審慎查證,提供正確、公正、理性、完整報導
1、 新聞首重查證,報導政治與選舉活動之中所產生的爭議話題與新聞事件,應善盡查證責任,依據事實,提供正確、公正、公平的報導。
2、 選舉期間對各候選人應公正報導,避免呈現編採人員個人政治立場與偏好。報導題材也應多探討政策,避免淪為政治傳聲筒,例如報導未經查證且與政策無涉的政治口水戰。
3、 儘可能多元、完整發掘並探討各領域的意見,並且兼顧各種互相衝突的觀點。善用新聞獨立自主的判斷能力,善盡理性詮釋責任。但謹守公正超然的份際,新聞與評論應清楚區隔。
4、 發揮媒體第四權的功能,無論選前或選後,均要能主動設定議題,積極探討與民眾息息相關的政策,例如交通、治安、教育、環保、金融措施等等,就法理以及對國家未來的發展等各個層面深入剖析,讓人民能夠對相關的影響深入思考。
5、 對於各政黨或候選人於選舉期間提出的政策白皮書或重要政見,應予以適當報導與分析。確保主要政黨的意見均給予合宜比例的報導,公平處理執政與在野陣營的意見。
6、 除了每日新聞之外,選舉期間計畫專訪國內各政黨領袖,應先提報相關部門主管。約訪成功與否也應告知部門主管,以確保各黨能公平呈現,且公視整體也能採取積極、中立與一致性的立場。
7、 政府部門的記者會與官方訊息,是每日新聞重要的新聞來源,但平時也應經常播出在野陣營的意見。在選舉期間,應留意是否因此造成執政優勢以致競爭不公,並適當給予對手公平報導的空間。在播出行政院長或閣員針對國內外重大事件的發言時,若有必要,也應提供反對黨領袖相同的回應機會。
8、 民意調查與民調報導
i.
審慎處理政治與選舉相關民意調查。委託或協辦相關民調,若議題涉及政黨支持度或投票意向等面向,在提出企劃案階段應提報部門主管。避免與存有明顯既定立場的機構合作民調。
ii.
民意調查是選舉期間民眾期待了解的資訊,應考量調查機構的公信力,視情況給予合宜比例的報導,且報導時也應提供相關的事實脈絡,例如過去一段期間內的所有主要民調的趨勢,是否有特殊重大事件等等。
iii.
原則上,選舉期間由各政黨所作民調,不做大篇幅處理,而立院黨團、立委個人所作民調,或明顯有政治立場的機構所提供之民調資料,應審慎考量是否報導,以免影響公正客觀的立場。此外,呈現投票意向的民調結果,也不作為新聞快報或以頭條新聞處理。
iv.
即使是信譽良好的調查機構所做的民調,結果也可能出現偏差或錯誤。主動對民調結果提出專業詮釋,而不只依賴民調單位提出的解釋。若民調結果出現戲劇性的轉折,更要審慎評估。
v.
不要過分渲染民調的可信度,應仔細審視問卷的問題、結果和整體的趨勢。若質疑民調的方法,也應該一併報導。注意報導民意調查時的用語,例如,避免使用「民調結果證明」等果斷性的字眼,而採用「民調結果顯示」。
vi.
報導中應提供委託民調單位、調查機構、調查方法、有效樣本、誤差範圍、調查時間等相關訊息。
vii.
依據《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選舉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以任何方式發布民意調查資料,也不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9、 選舉投(開)票日報導
i.
投票當日早上六點到投票截止前,停止報導競選相關活動,原則上只提供各地投票情況、政治人物投票、天氣等報導,以免影響選民投票意向。
ii.
依據正確、公正、客觀的開票數據,提供多元、理性詮釋。除非有證據或明確跡象顯示開票作業出現重大舞弊或者疏失,原則上以中央選舉委員會資料為報導的主要依據。若開票數字顯示雙方差距僅在誤差範圍內,此時不貿然宣布任何一方當選。報導開票情況,寧慢勿錯。
iii.
若有必要提供其他報票系統的數據資料時,應審慎考量數據本身的正確性與可信度,並在報導中說明消息來源。在開票作業沒有重大舞弊或疏失的狀況下,若報票系統提供的資料與中選會的數據差距過大時,不公布此開票結果。
iv.
審慎評估出口民調與其他抽樣調查的正確性與可信度。預測開票結果所作的出口民調或其他抽樣預測,依照合作專業對象所作評估,決定何時或可不可以公布調查結果。
二、獨立自主,促成公平、多元對話的公共論壇
1、 處理政治與選舉相關報導與節目,包括內容和播出時間的安排均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
2、 每日新聞當中,各個新聞時段應注意公平,給予主要政黨相同篇幅。若屬於系列報導或節目,應在其播出期間,達成公平報導目標,並且在系列或特別節目一開始就清楚向觀眾說明。新聞台則儘可能在一週內,達成公平報導的目標。
3、 選舉過程中,若發生某一政黨佔有明顯報導優勢的新聞事件,例如發布重要競選宣言,應注意在其對手陣營同樣發布宣言時,給予相同待遇與篇幅。
4、 邀請政治人物上節目談政治以外的專長,避免因為節目內容的呈現,造成政治人物的選舉優勢以及對其他對手的不公平。
5、 為保障政黨的公平競爭,及政黨平等使用廣播電視的權利,應注意目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競選活動期間,限制政黨及候選人播放競選廣告,及其他相關規定。
6、 對於非主要政黨的少數政黨或候選人,依照其過去選舉支持度與國會席次,決定報導比重。國會席次超過百分之五的少數政黨,應給予最低報導比例的保障。對於具有特殊社會意涵或具發展潛力者,也應給予報導機會。
7、 為促成公民社會中的理性公共論壇,針對政治與選舉活動,應積極設定議題,廣納各領域觀點,促成多元對話。例如藉由舉辦政治辯論會、公民審議等民主辯論過程,本於公平原則,監督並討論所有政黨與政策。
8、 處理政治與選舉方面的爭議話題,應免於偏見,以開放的態度面對所有觀點。除了善盡查證責任、積極探求真相,訪問時也不迴避爭議性問題,但應給予公平與充分的答辯機會。
9、 審慎處理競選活動期間相關申訴,若報導、評論或節目內容,因報導政治或選舉活動遭到任何人申訴,應立刻說明本公司的處理原則與過程,並依照公司內部的節目申訴機制儘速處理。
三、免於偏見,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1、 公正無偏見是公視能獲得民眾信賴的基本價值,因此,報導政治與選舉新聞或節目製作,均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注意主播(主持人)、來賓,製作人、製作團隊有無利益衝突,避免影響公視公正無偏見的核心價值。
2、 政治活動利益迴避原則:凡明顯代表本公司,或因擔任幕前工作而容易被辨識出是本公司員工,以及負責檢視新聞內容者,如主管、製作人、主播、主持人、新聞記者、編輯等,應避免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如政黨後援會、政治抗爭等;也不可在任何政黨中擔任黨務工作。至於一般員工以個人公民身份參與政治性公共集會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章 叩應與民調
為播出內容負責,在叩應內容播出之前,應事先溝通並善盡提醒責任;以電話、面訪方式委託或報導民意調查,也以審慎態度處理,避免影響正確、公正的基本價值。主要製播原則包括:
秉持公平、公正原則,審慎處理叩應互動內容。
確保正確、公正、公平原則,呈現民調或研究。
一、秉持公平、公正原則,審慎處理叩應互動內容
1、 審慎處理新聞與節目中的叩應內容與節目議題設定。作為提供民眾的對話平台與公共論壇,新聞與節目製播人員與主持人有責任將意見帶入公共領域,進行理性討論,避免過度簡化多元複雜的議題,例如在政論節目中激化「本省/外省」、「愛台灣/不愛台灣」、「南部/北部」、「貧/富」的兩極對立,甚至製造憎恨。
2、 製作民眾叩應的節目時,在播出叩應之前,工作人員事先應與民眾溝通理念,告知包容、尊重、理性的基本原則,並提醒避免人身攻擊,以免涉及誹謗或妨害名譽,以及造成不必要的冒犯與傷害。如果時間許可,可在事前預訪其發言內容。
3、 若叩應內容來自網路留言、電子郵件、手機等不同媒介,新聞或節目製播人員播出前應先閱讀其內容,決定是否適合播出。並應事先於節目或網站中說明相關處理準則。
4、 製作人應該要讓主持人充份了解相關法律和公視的製播準則,並事先提醒主持人如果遇到爭議狀況,要能夠迅速、有禮地處理。
5、 新聞或節目中若採用叩應方式提供諮詢或互動服務,避免採用高費率的付費電話藉此獲取利潤,而節目中若提供互動服務應以字幕明示收費標準。
6、 行動電話技術日新月異,手機叩應互動形式與創意也不斷翻新,但除非有節目創新或服務目標觀眾群的必要,盡量不以手機作為叩應或互動的唯一方式,以使所有民眾都能公平參與。
7、 保障個人隱私,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原則,所有叩應民眾提供的姓名、電話、地址等個人訊息,都予以尊重並保護
二、確保正確、公正、公平原則,呈現民調與民意
1、 審慎處理新聞與節目中所報導或呈現的民意調查;以其他社會或科學方法進行研究時,也要儘可能避免錯誤,以免影響節目品質與公信力。
2、 由本公司委託或協辦的民調與研究調查,應以專業審慎態度為結果負責。凡調查議題與政治支持度、選民投票意向相關,應在提企劃案階段提報部門主管。避免與存有明顯既定立場的機構合作民調。
3、 民意調查雖然是取得民眾意見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民調只能提供部份、有限的資訊。因此,在處理政治、選舉等相關議題時,應避免依賴觀眾主動打電話、網路投票或以其他互動方式呈現民意。
4、 民意調查的方式可包括面訪、電話訪問及網路投票。一般而言,面訪及電話訪問的可信度較高,而網路投票因其容易受到人為操作,可信度較低。因此,新聞報導應盡量避免引用或報導網路投票結果。
5、 新聞之外的一般節目仍可採用網路投票方式,例如娛樂節目或其他關於藝人、體育活動等等話題。但事先應清楚說明投票規則,並給予充分的時間讓觀眾公平參與。
6、 報導或呈現民調時,應提供委託民調單位、調查機構、調查方法、有效樣本、誤差範圍、調查時間等相關訊息。並且在新聞與節目之中同時提供背景、趨勢、專業詮釋等等,避免將調查數字單獨片段呈現。
7、 配合新聞與節目研究所進行的焦點團體研究或小組座談,應審慎考量是否反映多元意見。在政治與選舉方面,不該引用這類的調查來估計一般選民的政黨支持率,而是藉此深入了解特定觀點為何受到支持。
8、 街頭訪問只代表個人單方面意見,若議題涉及政治或公共政策,在剪接時應確保顧及不同意見的平衡,並且避免斷章取義。
9、 新聞與節目相關網站所提供的討論空間,在鼓勵多元觀點的同時,也應謹慎注意公平原則,以及避免違反冒犯與傷害等相關準則。
第十二章 現場連線報導
若新聞現場涉及血腥、暴力、或人質安全等等考量,必要時得採用延遲轉播方式(delay
live)。尤其是面對災難現場,更應以同理心審慎處理。主要製播原則如下:
審慎查證公平報導,兼顧正確、完整與迅速。
尊重個人人權,避免冒犯與傷害。
一、審慎查證公平報導,兼顧正確、完整與迅速
1、 新聞報導與節目不因時效性的競爭而犧牲品質,在可能應變時間裡應審慎查證,秉持公平報導的態度,提供正確、完整、迅速的報導。
2、 依據公共利益影響程度以及新聞價值,判斷有無現場連線報導的必要。避免為無關公共利益的事件作不必要的現場連線報導,例如追蹤八卦緋聞或政治人物、展場熱舞等等。應從閱聽人角度決定新聞編排並判斷新聞價值,避免為了區隔各新聞時段特色,或只求帶來現場效果而採用現場連線報導。並非最新發生的事就是最有價值的新聞。
3、 避免因現場連線報導強化表演性或戲劇化的行為,以免誤導觀眾或被不當用;審慎處理新聞現場個人非理性的行為,如新聞事件相關人下跪等等。
4、 若涉及爭議、或播出可能嚴重傷害被報導者(個人或組織)的聲譽,原則上不適合以現場連線報導方式處理;但若攸關公共利益或屬於政治人物可受公評範圍等例外情況,播出前應諮詢
5、 若發生災難或緊急事件等突發性新聞事件,公視除善用現場連線報導,充分發揮公共服務的守望功能之外,也應儘可能深入災區探求真相;同時,在安全優先的前提下,現場採訪及相關工作人員設備應遵守新聞現場警戒線措施,並且不妨害救災動線。
6、 在災難或緊急現場連線報導時,應即時消化並處理各種紛雜訊息,採訪單位應立即應變成立任務編組,確定採訪中心與現場兩地的總指揮,確保所有訊息的一致與會通,協助現場連線記者與棚內主播掌握正確、迅速、完整的訊息。
7、 在災難與緊急事件現場連線報導時,應講求真實,避免藉由畫面刻意誇大特定災情,現場記者也應以安全優先,作好安全防護並適當考量採訪路線,不以身試險。
8、 平日應加強記者關於現場連線報導新聞採訪的教育訓練,記者一旦接獲任務指派,出發前除注意相關安全事宜之外,應儘可能對報導主題充分準備,以期能在短時間內掌握並發掘議題核心,現場連線報導時能有條不紊地提供正確、完整、迅速訊息。
二、尊重個人人權,避免冒犯與傷害
1、 現場連線報導帶來第一手、迅速的報導,但也要基於同理心,並尊重個人基本人權。不以現場連線報導方式對受訪的民眾進行侵入式採訪(例如面對罹難者家屬追問:「你有什麼感覺?」等不合宜問題);不連線播出哀傷或哭泣畫面,或當事人神志不清下的行為、言語、裸體影像,以及火災中跳樓逃生畫面等。
2、 現場連線報導反映真實的同時,應盡量降低負面效應。不以現場連線報導播出企圖跳樓自殺,或其他可能引起模仿效應的場景或行為。
3、 以現場連線報導災難與緊急事件、綁架勒索、人質挾持等突發新聞時,應審慎處理相關畫面,若轉播過程中,突然發生過於血腥、暴力、嚴重失序等畫面,製作人應視情況決定轉到預錄的轉接畫面或相關新聞報導;事前若判斷現場可能發生敏感情況,可考慮採用延遲轉播(delay live)方式。一般現場轉播節目若預先判斷內容可能引起爭議,也可視情況採用延遲轉播。
4、 審慎處理綁架、挾持人質等犯罪事件的現場連線報導,避免因此形成另種形式的現場參與,必要時得配合警方要求播出或不要播出現場訊息。
5、 一般正常轉播任務當中,若突然發生意外事件,例如立法院突然爆發衝突、拔河斷臂事件等等,如果畫面過於血腥、暴力,慘不忍睹,應立即改用長鏡頭取景等方式妥善處理。
6、 現場報導示威抗議、遊行或大型政治與選舉活動等事件,應避免刻意強調對立衝突畫面,並審慎評估現場連線報導是否激化現場情緒。
第十三章 宗教與信仰
報導描述各種宗教信仰、儀式、人物、節日及活動,或引用宗教經典、教義、名稱及詞彙時,應審慎查證,並以正確、理性及無偏見的態度來呈現,避免任何不敬、褻瀆的用語、言詞及暗示,以免帶來冒犯與傷害,或造成跨文化之間的衝突。主要的製播原則包括:
尊重信仰自由,客觀、多元、促進溝通
正確理性呈現,避免冒犯與偏見
一、尊重信仰自由,客觀、多元、促進溝通
1、 尊重個人思想、意識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對於不同宗教信仰的個人或團體,應給予公平發言和參與的機會,同時保障其信仰及宗教觀點不受歧視。
2、 應客觀、多元呈現不同的宗教生活和發展樣貌,積極促成不同信仰文化的相互認識與溝通。避免鼓吹任何特定的信仰系統或宗教言論。
二、正確理性呈現,避免冒犯與偏見
1、 特定個人、宗教團體的行為或言論不代表整體或國家。因此,在報導或處理宗教新聞或議題時,不以宗教信仰來論斷個人或國家,也不以偏概全或將之污名化。例如,不因某些伊斯蘭教狂熱份子的暴力行為,而將所有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貼上「恐怖主義」的標籤。
2、 正確報導或描述宗教團體、信仰或活動。新聞報導或節目應正確審慎使用宗教名稱、形象、儀式、經典和詞彙,必要時應諮詢各宗教團體或專家的意見,以免因為引用錯誤而造成冒犯。
3、 尊重各宗教與信仰的中心思想、觀點及宗派。節目中不使用歧視性或含有主觀價值判斷的字眼,也不以戲謔、揶揄的態度、行為或言詞,拿宗教與信仰題材開玩笑,避免呈現不敬和褻瀆的內容及畫面。
4、 新聞報導或節目內容若探討宗教與信仰儀式、節日及活動時,避免使用搜奇、鬼怪或神秘主義的報導手法,應盡量從宗教與信仰發展的歷史脈絡、社會文化情境等各個面向,予以適當詮釋。報導宗教與信仰團體領袖或宗教事蹟時,也應避免過度神化。
5、 宗教對於社會人心有其正面積極的作用。因此,在揭露、報導少數、特定的不肖人士利用宗教斂財或詐騙等新聞事件時,應審慎處理,以免造成社會大眾對該宗教產生誤解或對其標籤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