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電視台

新聞自律委員會組織章程

                                                                                                                     100.12.9公布實施

101.2.20第一次修訂

101.12.17第二次修訂

102.3.14第三次修訂

102.12.12第四次修訂

103.2.21第五次修訂

103.12.19第六次修訂

105.1.7第七次修訂

105.5.5第八次修訂

一、  為提升新聞品質、反映多元意見、製作優質節目、落實媒體自律,本公司特成立新聞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組成方式:本委員會設委員人,由本公司各新聞相關部門主管擔任之內部委員人,另聘立場公正之財經與傳播領域等學者、專家及公民團體擔任外部委員人共同組成。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本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外部委員互為推派產生。

三、             召開頻率:本委員會原則每二至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遇新聞內容引發重大爭議時,應於五日內召集臨時會議。不克出席之外部委員,得指定其他外部人員代理出席。

四、             會議規則:本委員會之召開應以外部委員人數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外部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每次會議,非內部委員之新聞台各相關部門主管得列席參與。本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             本委員會之權責如下:

(一)  倫理/自律與製播規範之修訂:制訂本公司之各項自律規範,並主動檢討現有財經新聞及節目內容並研商改進。上項製播規範應含新聞報導編採準則,以及新聞談話性節目製播原則。

(二)  調查權:針對製播內容違反自律規範之情事,指派委員加以調查,本會召集人及本電視台應就該違反自律事項給與調查協助。

(三)  申訴及違規事件審議:針對違反自律規範事件之審議及後續改善之建議。

(四)  觀眾權益受損時保護之監督權:廣納各界對財經新聞頻道內容之意見並研商改進。針對觀眾申訴、抱怨及觀眾權利與利益受到侵犯時,本委員會應基於觀眾立場,予以保護和救濟之監督及審議。

前項之監督及審議之結果如係為對相關人員之懲處而造成爭議者,相關人員得向該部門主管申請,在本委員會進行覆議。

(五)  教育訓練審核及建議權:提出自律規範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之建議。

(六)  改正建議權:對於新聞處理流程是否符合新聞倫理及自律部份,本委員會可提出改善建議。

(七)  提案權:對於新聞倫理及自律相關議題,本委員會之所有委員皆有權提出討論議案。

(八)  其他:其他與自律規範相關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六、  客戶服務部門應制定觀眾申訴處理辦法與處理答覆之流程。上項觀眾申訴與處理答覆情形須於本委員會開會時彙報,本委員會應依據觀眾申訴事項進行新聞編採實務與專業之檢討改進,並將客訴回應內容列為本委員會『公告資訊方式及內容』項目之一,刊載上網供各界閱覽。

七、             新聞部應制訂自律規範相關之教育訓練計畫,並向本委員會報告。

八、             本委員會應將所制訂之各項自律規範,及本委員會會議記錄及決議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上述相關文件應提供予本公司教育訓練中心製作成課程教材,提供相關部門教育訓練之用。

九、      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協助推動委員會之會議通知、紀錄及各項事宜。

十、             本章程經總經理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