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眾及公共機構提供之事件畫面引用製播規範

民眾及公共機構提供之事件畫面未盡符合媒體新聞之製播規範原則,冒然使用恐有傷害事件關係人之權益,不符公共利益之原則,甚至造成媒體公審、未審先判之惡例,因此本台在使用民眾及公共機構提供之事件畫面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公共機構提供事件畫面時,首先須與相關人連,經由公共機構與事件關係人之採訪,以確認事件發生之真實性。記者在收到公共機構所提供之事件畫面後,應呈報主管共同檢視,並根據相關製播規範對該畫面予以刪除或特殊效果處理。

(2)、           民眾及公共機構所提供之事件畫面如有公益性需求,例如:尋找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在新聞內容上予以適當中性處理,不得以攻擊或未審先判之方式敘述,以維護犯罪嫌疑人之基本人權。

(3)、           雖然是公共機構所提供之事件畫面,但仍應注意維護相關當事人之隱私權;即便該事件之報導有公益性需求,但仍應注意是否傷害個人名譽及個人隱私。

(4)、           公共機構提供事件畫面製播成新聞報導時,應以字幕呈現註明「某某機關提供」字樣。

(5)、           民眾所提供之事件畫面製播成新聞時,仍應依本台製播規範之規定,善盡查證責任。

(6)、           民眾所提供之事件畫面未涉及公共利益之自殺或他殺時,不可使用,並應立即提供警方做為偵查案件之證據。

(7)、           民眾所提供之事件畫面在使用上應先檢視其立場是否公正偏頗的狀況。有時民眾站在新聞事件之一方,所攝錄之事件畫面經過特定立場之篩選,難以公正看待新聞事件,製播相關新聞時恐難呈現事件全貌。

(8)、           民眾所提供之事件畫面應注意事件發生之時點。例如颱風季節在偏遠地區發生土石流或坍方現象,固然在當地民眾提供之事件畫面的確有助於瞭解最新情況,但畢竟記者並未在現場,難以保證所收到之事件畫面為當時當地之實際狀況。此時如使用民眾所提供之事件畫面,應以主播或記者旁白或字幕說明,此為民眾所提供之畫面,並註明影片發生之時點。

(9)、           使用民眾或公共機構所提供之事件畫面仍應依一般新聞之製播原則,進一步詢問相關專家學者或是影片相關其他單位,關於影片內容之可信度或相關平衡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