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電視台

節目新聞製播規範準則

第一章        財經新聞及節目

財經領域向為本公司之本業,所有有關財經、金融、經濟之各項內容,均須本著為服務投資人與觀眾的出發點,務求各項資訊能正確呈現,以避免造成投資人之損失。有鑑於觀眾及投資人在媒體資訊中之弱勢地位,在製作過程中,務必放棄自我利益之考量,亦即不可利用公務所得到的資訊求取個人利益之所得。

節目及新聞須嚴格注意避免廣告化問題,如:單一商品在節目或新聞中呈現不可露出廠商或品牌名稱;如需以比較方式呈現不同廠牌,則至少需三家或三種商品以上同時露出。節目新聞之來賓或受訪者不可出現推廣商品的言詞;該來賓及受訪者所拍攝之廣告也不可以該時段節目或新聞中出現。

投顧節目之廣告化問題需注意:

(1)、        節目中不可出現收費演講活動訊息

(2)、        節目中不可出現服務電話(亦不可在節目中口述)

(3)、        節目中不可出現網址(亦不可在節目中口述)

(4)、        標題字幕不可出現與會員相關或與收費相關的字樣

(5)、        標題字幕不可出現單一股票會漲或跌的字眼

(6)、        標題字幕不可出現恭賀會員賺錢之類言詞

(7)、        手稿字卡不可以出現任何廣告文案及電話

(8)、        桌上名牌一定要以本名出現,藝名(或化名)可用括弧出現

(9)、        不可在名牌上出現投顧公司的電話

(10)、   片尾之諮詢電話不可與廣告中之電話號碼相同,且該諮詢電話之露出不可超過二十秒。

財經節目所邀請及新聞受訪之證券分析師資格及行為,金管會均有嚴格要求,除了必須具有證券分析師之資格外,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1)、        為招攬客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投資人參加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2)、        對所提供證券投資服務之績效、內容或方法無任何證據時,於廣告中表示較其他業者為優;

(3)、        於廣告中僅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之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之內容;

(4)、        未取得核准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而為使人誤信其有辦理該項業務之廣告;

(5)、        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

(6)、        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之行為;

(7)、        涉有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預測;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及前後一小時內,在廣播或電視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勸誘;

(8)、        於前款所定時間外,在廣播或電視媒體,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產業或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提供分析意見,或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9)、        對證券市場之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未列合理研判依據;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作為招攬之訴求及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

(10)、   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11)、   為推廣業務所製發之書面文件未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營業執照字號;

(12)、   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名義,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或製發書面文件;

(13)、   違反同業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另外,節目邀請及新聞受訪之期貨分析師須符合「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        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2)、        隱匿重要事實,有誤導公眾之虞;

(3)、        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4)、        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未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5)、        於廣告中僅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之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之內容;

(6)、        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7)、        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或有欺罔公眾之虞。

節目及新聞中所邀請及受訪之分析師均須標示所屬投顧公司名稱。在投顧節目結束後須提示警示文字,提醒收看節目之投資人謹慎處理投資行為。警示文字如下:「本公司是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依據證券投顧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本節目所為之證券投資分相關資料,僅供參考,並非推薦買賣,如涉及未來行情之研判,純屬預測,並非保證漲跌,過去推廌之績效不作為未來績效之保證,投資人仍應基於個人之審慎判斷從事投資決策。」投顧節目結束後,應於片尾標示製作人、製作單位、投顧公司名稱、投顧公司經金管會所核發之執照號碼等資訊。

第二章        倫理守則

非凡電視台之新聞從業人員秉持公正、正確、客觀的基本立場,作為製作新聞節目之準則,並以真實、完整、獨立報導所有新聞議題及評論,絕不以新聞自由為名,侵犯個人人權。為堅守台灣新聞專業環境及專業自主,特訂定規範如下:

(1)、           本公司之頻道皆為普遍級,所有影像及聲音之呈現均須符合普遍級闔家觀賞之規範,不能播出正面全裸、生殖器或體毛之裸露鏡頭,且在文字、聲音、及動畫表現上,避免官能刺激及猥褻。性行為之描述原則不得播出,但如報導與性教育有關者,仍應以謹慎、含蓄、小篇幅為原則。

(2)、           節目中不可出現嚴重粗話或不良語言,例如褻瀆、粗鄙、指涉性器官或性動作等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根據《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所列的「輔」級)。但基於尊重語言與創意表達自由,以下情況經內部審慎考量後,得安排合適時段播出,並在播出前向觀眾適當警示。

(3)、           尊重人性尊嚴,節目中應避免以身體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開玩笑,例如模仿口吃;也應避免使用帶有族群歧視的字眼或表達方式,例如指某人是「生番」,或過度使用「台灣國語」、「原住民腔國語」,導致詼諧變成嘲笑。

(4)、           新聞首重查證,避免捕風捉影、道聽塗說,也絕不容許刻意曲解事實。若有錯誤,應立即更正。

(5)、           採訪對象務求周延,應力求報導面向之多元、公平與完整,避免依賴單一消息來源。

(6)、           對於報導主題事前應充分準備,以足夠的知識,全面掌握並發掘議題核心,並依照議題的社會脈絡,善盡理性詮釋的責任。

(7)、           以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不為私利,無所偏袒。為弱勢者發聲,亦勇於監督權勢者。

(8)、           謹守新聞記者公正超然之分際,新聞與評論必須清楚區隔,避免誤導事實。

(9)、           獨立自主且不隨流俗,呈現良好的品味,絕不以煽情題材,迎合大眾的好奇心。

(10)、       拒絕有價票券及金錢之禮饋贈,應予以拒絕或退還。不可藉由新聞媒體身分牟取私人利益,亦應避免兼職、與涉入政治。凡牽涉私人利益之贈予性活動,如免費旅遊、住宿招待等,應報請新聞部主管事先核准。

(11)、       新聞工作者若參與公共事務,不得影響報導之公正性,如有利益衝突,應主動向主管要求迴避。個人在非凡之外就公共議題發言,應清楚聲明僅代表個人身分。

第三章        節目內容查證原則

財經內容首重內容正確,審慎查證消息來源所提供的訊息,確認此訊息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為本公司處理資訊內容之首要原則。本公司同仁在各種新聞或節目時段播出之新聞資訊之查證原則如下:

(1)、           各時段之新聞及節目應盡力查證露出之各項資訊。新聞首重查證,避免捕風捉影、道聽塗說,也絕不容許刻意曲解事實。若有錯誤,應立即更正。

(2)、           各時段新聞及節目所使用之資訊必須核對兩種以上之資訊來源,並在呈現資訊時標明資訊來源。

(3)、           新聞事件的採訪應對該公司或當事人求證後才能播出。於股市交易時間發生之上市櫃公司之新聞事件尤應與該公司即時連線,以杜絕小道消息影響股市漲跌及投資人權益。

(4)、           報導事件如有保護當事人權益的疑慮時,應儘可能從不同面向尋求直接或間接證據,以免被不當利用。經查證後仍需進行報導時,至少應告知主管此消息來源的真實身份。對消息來源如有保護義務時,應盡全力維持對當事人之承諾,以免造成無謂之傷害。

(5)、           攸關公共利益的調查採訪中,若針對個人或組織提出嚴重指控,除審慎查證事實之外,應儘可能向被指控本人或關鍵人物求證,並以開放的態度,誠實、清楚告知所指控事實。調查者應清楚、完整地記錄求證過程,包括連絡時間、對象、相關筆記或錄音等。

(6)、           若報導事實為他人提供,應謹慎確認此文件或檔案的正確性與可信度。尤其是由網路所取得的資訊,應儘可能向相關人或組織直接查證。

(7)、           除非攸關公共利益,不藉由單一匿名消息來源,貿然提出對個人或組織的指控;也不主動安排在現場訪問中播出片面指控。若有播出的必要,事先應提報部門主管同意。

第四章        保護兒童與少年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系指未滿十八歲的人。在拍攝節目或新聞製作時,不得有呈現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採訪兒童、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即便是取得同意之拍攝,也應當小心不可傷害兒童及少年的身心發展,必要時需專業人士在旁協助。拍攝時間也必須避免在十點以後或超過八小時。

在拍攝內容上,絕對不可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上述。兒童或少年有抽菸、喝酒、吃檳榔、騎車或開車、施用毒品或管制藥物等有害身心健康之物,為禁止報導之對象。也杜絕帶領兒童或少年進入有礙身心健康之拍攝場所。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於禁止對兒童及少年所施行的行為如:受遺棄、受身心虐待、有害健康的活動、利用兒童及少年殘障供人參觀、行乞等,在報導中除了不可提供足供辨識身份之資訊外,尚應考量內容呈現對其他觀眾所帶來之負面觀感,不得用渲染的手法拍攝。

第五章        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

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公眾人物之私領域生活及家人資訊等應受到保護,未經同意不應揭露,但公眾人物之生活屬於可受公評的範圍除外。

本公司原則上不可使用秘密錄音及錄影的拍攝方式,電話錄音需播出者須於採訪前獲得電話受訪者同意。若涉及公共利益而需從事秘密錄音及錄影時,自企劃、拍攝、剪輯、播出需由主管全程監督,並且在播出時要向觀眾說明其為秘密錄音或錄影,以避免有侵害隱私之虞。

播出公務機關所提供之影音資料也需考量受播出者之隱私,例如酒醉畫面、犯罪嫌疑人或失蹤人口等。

第六章        不得歧視

包括對種族、族群、國籍、膚色、階級、出生地、宗教、性別、性傾向、 婚姻狀況、身心障礙者及所有弱勢者,在文字、聲音、影像、及動畫影片上均不得有歧視表現。

(1)、           性別歧視:對於任何一種性別的呈現與參與,一律公平處理,不因族群、年齡、語言、外貌、身材、宗教、政治、出身、財富或其他身分的不同而有所差別,並且尊重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也就是,任何人不論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應受到相同的對待。

(2)、           族群歧視:種族、族群、國籍、膚色、階級、出生地等歧視行為是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在報導上應避免存有主流價值偏見,不應該以搜奇式或簡化的描述,複製既有偏見。指涉不同族群或不同政治主張者,應避免歧視或貶抑性字眼。節目或新聞報導,應避免傳播任何扭曲或歧視其他族群的偏見,或將特定族群「污名化」,例如,不斷強調原住民與酗酒的關係,或新移民第二代發展遲緩的個案。並且要儘可能導正被簡化、甚至遭曲解的族群刻板印象,包括在稱呼上不使用外籍新娘、大陸妹、大陸新娘、越南新娘、泰國新娘、山胞、山地人、番仔等,應採用新移民、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原住民等中性平等用詞,且不得宣傳或主張特定國籍或原始國籍、種族、 族裔身分、膚色或出生地之優越或低劣。

(3)、           性傾向歧視:節目製作或新聞報導應以客觀、非歧視字眼報導同志新聞,報導時不應將同性戀、跨性別等性少數,犯罪化、病態化,避免社會污名烙印。不以搜奇、偷拍式報導來呈現同性戀議題,報導時也不將同性戀犯罪化、病態化,例如使用「同性畸戀」等渲染性字眼,或將同性戀與愛滋病做不當聯結。尊重性傾向屬於個人隱私,即使是公眾人物也不得以此侵犯其私人領域。同志社群本身也有許多不同社群,包括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Trans-gender)等等,其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均有所不同。刻畫同性戀角色時,不可只以性傾向作為主要的特質,也不應將跨性別與同性戀混淆。

(4)、           身心障礙者歧視:未經當事人、家屬或及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精神病人及其他身心障礙者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對於行為異常者,不得妄加揣測其為身心障礙者;未經法院判決前,不得妄下結論或推測將社會事件發生原因歸究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對於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等負面事件時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或身體及心理特徵以標籤化身心障礙者。新聞媒體應避免處理會鼓勵歧視、嘲笑、偏見、侮辱、仇恨、惡意中傷身心障礙者的素材。

(5)、           弱勢歧見:新聞報導應避免污名化同居、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同志等各類家庭模式,或將各種社會問題歸因於當事人家庭模式,而使各種多元家庭受到社會歧視或誤解傷害。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與性騷擾受害人及其親屬的隱私權,勿報導其姓名及任何可以辨識其身分的資訊,防止二度傷害。家暴受害人的居所及庇護所應予保密,避免因曝光而導致其生命、身體陷於危險。

(6)、           愛滋病患歧視:以愛滋「感染者」取代「帶原者」的稱呼,以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常用語態,以去除社會污名,並應尊重感染者的基本尊嚴與權益。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家屬、保護人等之同意不代表當事人之意見。社會事件當事人為愛滋感染者(或疑為愛滋感染者),但其愛滋感染身份與該社會事件無關者,應減少報導內容或標題涉及愛滋字眼。例:愛滋鴛鴦大盜搶超商。新聞報導應避免透過剪輯或其它報導方式影射 愛滋感染者的危險性,或負面刻板印象。謹慎處理會鼓勵歧視、嘲笑、偏見、惡意中傷、侮辱愛滋感染者的素材。當新聞人事物出現錯誤愛滋知識或有歧視愛滋感染者行為,報導應負有傳遞正確知識及平衡歧視言行之責。例:警察戴口罩偵訊愛滋感染者。

第七章        災難與緊急事件

災難與緊急事件發生時,應在封鎖警戒線外採訪、報導,避免妨害救難(援)工作之進行。急診室亦屬警戒範圍,未取得當事者或院方同意前,記者不得進入拍攝採訪。即使進入拍攝,包括在靈堂,、救災指揮中心等,都應注意儘量不做「侵入式」採訪、拍攝。

採訪罹難者家屬或傷者時,儘量在不傷害當事人的情況下抱持同理心,以審慎的態度與專業的技巧,進行採訪、拍攝,並且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屬之感受,避免造成二次傷害。報導製播時注意下列數點:(1)避免過度呈現令人驚懼的畫面,對於意外災難現場所拍攝到的影像,必須加以嚴格審慎篩選後,才得以播出。(2)對於意外災難事件之慘狀、或暴力攻擊之血腥效果,不做特寫拍攝,若無法避免拍攝,須在後製剪輯予以處理。(3)勿過度使用悲傷者痛苦、哀嚎的影像,若有必須使用的理由,務必經過審慎過濾並且絕不濫用,或過度重覆播放。(4)悲劇或災難發生一段時間之後,在畫面與報導篇幅比重上,應謹慎考量災民心理傷害,避免引發負面效應。(5)注意使用影片畫面之時效,加註字幕說明,以免引起誤解。(6)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向事故權責單位取得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

鑑於媒體的報導易引發受害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 Stress Disorder, PTSD)」,媒體應加強在職教育,進行災難新聞採訪、拍攝、製播之專業教育訓練,協助媒體工作者了解受害人心理,減少傷害、誤解和衝突。鑑於災難傷亡現場對採訪記者亦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媒體應提供採訪記者事前以及事後之心理諮商或協助。

第八章        犯罪與社會事件

本公司避免報導或製作關於犯罪新聞與社會事件之新聞或節目。如有必要報導或呈現犯罪及社會事件,應依據事實並且善盡查證責任,更要以寬廣的視野,把事件放在整個社會脈絡中,探討所引發的議題。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採訪、報導時應保護其人權。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主動採訪、報導偵查細節。對於正在偵查中的案件,除非攸關公共利益或掌握具體證據,不報導未經審判確定的案情,不暴露被害人、嫌疑人與關係人的相關資訊。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的訴訟案件,或承辦該案件的司法人員或有關的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此外,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的辯論。

避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殺人、拷打等暴力事件。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也不可以將犯罪者「英雄化」。社會事件報導時應依據事實,避免預測未經證實的案情及趨勢。犯罪嫌疑人「模擬犯罪現場」之採訪、報導,應於警戒線外為之,並應謹慎使用,拍攝過程中避免挑起被害家屬與嫌疑人之間的情緒衝突,或渲染式播出衝突畫面。新聞報導不自行設計模擬犯罪情節,一般節目中如需以現場模擬作敘述手法,也要謹慎使用。避免呈現屍體、鬥毆、凶殺現場、血腥殘忍、傷口或槍傷後流血等等畫面,以及不必要的行兇工具特寫鏡頭。

處理綁架勒索、人質遭挾持等事件時,人質尚未安全脫離綁匪控制前,不得採訪、報導。人質安全脫離後之採訪、報導,為避免侵害當事人隱私及造成二次傷害,應取得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但辦案單位主動發佈消息者不在此限。應謹慎不被綁架者或挾持者利用,成為傳聲管道。 若要播出犯罪嫌疑人事先錄製關於被害人的影音、暴力行為、或模擬情節,應先提報部門相關主管。

謹慎處理性侵害犯罪新聞,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報導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份的資訊(例如被害人照片、聲音、影像、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節目以及新聞報導中,對事件當事人(嫌疑人、目擊者或其他關係人)重建生活後的身分要特別注意保密。

不過度侵擾嫌疑人、被告及嫌疑人的親友與相關人士,除非已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嫌疑人,否則不應指涉他們與犯罪有關;即使在不得不報導的情況下,也應謹慎避免對無辜者造成傷害。報導畫面中,也要避免使未涉案的人物清晰可辨。

第九章        自殺與意外

本公司避免報導自殺與意外新聞或節目。自殺事件屬個人行為、個人情緒,且未造成公眾危害,或未涉及公共利益者,不予報導。

自殺事件屬大庭廣眾下的自殺、政治人物或具公眾形象之知名人士自殺、或與公共議題有關的自殺行為,得以謹慎的態度和較少之篇幅(時數)予以報導;惟仍應避免現場立即轉播。

報導自殺事件時,得透過警察機關取得相關資訊;至於醫院、住家、校園等重要場所,非經當事人家屬(或監護人)之同意,不得進行採訪及播出。

考量自殺事件恐引發之模仿效應,報導自殺事件時,應著重於事件本身的社會意義,不應揭露當事人之相關資訊,報導時更應避免出現燒炭、上吊、割腕、跳樓等刺激性字眼。

報導自殺事件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所訂定之規範:

(1)、           統計資料應謹慎及正確解讀。

(2)、           採真實與正確的資訊來源。

(3)、           即時評論應小心處理。

(4)、           避免「自殺潮」或「世界上最高自殺率地區」等字眼之推論。

(5)、           拒絕將自殺行為描寫成對社會文化之改變或墮落剝削之必然反應。

(6)、           避免聳動或誇大的報導方式。

(7)、           避免詳述自殺方法、過程及如何取得自殺物品工具之方法。

(8)、           不可將自殺動機說成「無法解釋」或簡化為單一原因。

(9)、           不應將自殺寫成是解決個人問題的方法。

(10)、       報導應考慮會不會對家人和倖存者造成傷害。

(11)、       不可對自殺行為與自殺者予以同情、肯定與頌揚。

第十章        重大突發事件處理原則

重大新聞多以預知會發生的事件,如立委選舉、經貿會議以及颱風來襲等,這個時候人力安排和後製支援就必須提早做好規劃,需要時,新聞部可跨組協調調派人力,或是立即組成採訪團和後製團隊加以輔助,同時新聞從業人員外出採訪也必須多注意自身安全。

突發新聞現場(特別是社會新聞),記者應接觸不同對象,已獲得不同訊息,掌握多元角度。採訪現場應充分掌握人的因素,尋找可代表主題的人物切入,將呈現出最為真實之新聞報導。國內或國際間發生巨大災變,如大地震、海嘯、風災、水患等突發事件,其損害幅度超越平常,且屬持續不斷發展性質,此類事件,觀眾會高度關注,應採取以「插播」新聞快報或開闢現場特別報導,以盡媒體報導職責。

決策架構 決定開闢新聞快報後,由新聞部最高主管通知主控導播及後製部門主管。快報是否延長為特別報導,則需經同樣管道徵詢節目部與業務部同意。新聞部主管於作業同時,亦應向副總經理以上高階主管補行報備手續。

國內新聞 透過採訪系統得知最新消息,當下值班主管或編輯台,應儘速回報新聞部最高主管,以及聯繫各組召集人並通知記者緊急回公司處理;將視狀況,緊急成立新聞應變小組。

國際新聞 透過國外新聞中心或衛星接收台監看得知,依循同樣管道通知相關人員就位。國外新聞中心主管應於第一時間聯繫編譯到班,並將各種技術需求,例如畫面呈現等,傳達給後製部門。

新聞部最高主管緊急指定當節特別報導製作人或主編,負責拉稿並印菜單供導播與主播參考,若太過緊急則由新聞製作人或主編坐鎮副控室,透過電話與編輯台、耳機與主播聯繫,掌控播出流程。

第十一章        醫療新聞處理原則

採訪病患本人、家屬或保護人,須先表明記者身份,並獲得院方或當事人同意,方得進行採訪、報導。記者進入醫院,應以不影響醫療作業、醫療安全或安寧秩序為原則;並遵守採訪區、攝影點及採訪動線之規定。手術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室與病房,於施行醫療作業時,未經院方或病患同意,不宜採訪,對涉及暴露病人生理隱私之畫面,不得播出。

對於重大流行疾病疫情之報導,應以政府主管機關發佈之資訊為準。傳播媒體報導流行疫情與事實不相符合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傳染病病人或疑似感染傳染病之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除主管機關發佈之資料外,不得報導。對於感染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非經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

謹慎處理使用禁藥、濫用藥物、抽煙、酗酒等內容,在反映社會真實與避免不當模仿之間,應盡量求取平衡,仔細考量是否會對兒童與少年帶來不當影響。除非必要,避免美化或鼓勵以上行為,或是詳細呈現其用法,而應正確完整探討其衍生的後果。

第十二章        靈異與超自然現象

靈異、通靈、觀落陰、或其他玄奇詭異等涉及超自然現象,其情節讓人驚恐不安者,不得播出。算命、風水、解運、或其他類似超自然事物,其描述令人驚恐不安,並易致觀眾迷信者,不得播出。上述靈異等超自然現象或事物,如涉及宗教信仰或公共議題時,得審慎、少篇幅(時數)的採訪、報導。但如因此而有導致兒童驚慌或焦慮不安之虞者,仍不得播出。

第十三章        政治新聞

節目或新聞涉及政治與選舉活動之中所產生的爭議話題與新聞事件,應善盡查證責任,依據事實提供正確、公正、公平的報導。選舉期間對各候選人應公正報導,避免呈現編採人員個人政治立場與偏好。謹守公正超然的份際,新聞與評論應清楚區隔。對於各政黨或候選人於選舉期間提出的政策或政見,應予以適當報導與分析,確保主要政黨的意見均給予合宜比例的報導,公平處理執政與在野陣營的意見。選罷法規定本公司所有頻道均不可播出競選廣告。候選人如有煽動內亂外患罪,或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之虞之言論,則不可播出。

審慎處理政治與選舉相關民意調查,避免與存有明顯既定立場的機構合作民調。報導中應提供委託民調單位、調查機構、調查方法、有效樣本、誤差範圍、調查時間等相關訊息。依據《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選舉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以任何方式發布民意調查資料,也不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投票當日零時起所有競選活動一律停止,節目或新聞之相關報導及播出均應停止,當日凌晨如有前日重播節目或新聞均須調整。投票當日有關選舉之新聞一律不得報導與候選人之競選有關消息。在投票時間結束前,不可報導出口民調數字。

開票結果原則上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之資訊為主要報導的依據,如使用其他報票系統,則必須在報導中說明來源,及可能產生的誤差狀況。

第十四章        SNG現場新聞編採處理規範

若新聞現場涉及血腥、暴力、或人質安全等等考量,必要時得採用延遲轉播方式(delay live)。尤其是面對災難現場,更應以同理心審慎處理。依據公共利益影響程度以及新聞價值,判斷有無現場連線報導的必要。避免為無關公共利益的事件作不必要的現場連線報導,例如追蹤八卦緋聞或政治人物、展場熱舞等等。避免為了區隔各新聞時段特色,或只求帶來現場效果而採用現場連線報導。

避免因現場連線報導強化表演性或戲劇化的行為,以免誤導觀眾或被不當用;審慎處理新聞現場個人非理性的行為。若涉及爭議、或播出可能嚴重傷害被報導者(個人或組織)的聲譽,原則上不適合以現場連線報導方式處理;但若攸關公共利益或屬於政治人物可受公評範圍等例外情況,播出前應諮詢新聞部主管。

平日應加強記者關於現場連線報導新聞採訪的教育訓練,記者一旦接獲任務指派,出發前除注意相關安全事宜之外,應儘可能對報導主題充分準備,以期能在短時間內掌握並發掘議題核心,現場連線報導時能有條不紊地提供正確、完整、迅速訊息。

不以現場連線報導播出企圖跳樓自殺,或其他可能引起模仿效應的場景或行為。審慎處理綁架、挾持人質等犯罪事件的現場連線報導,避免因此形成另種形式的現場參與,必要時得配合警方要求播出或不要播出現場訊息。一般正常轉播任務當中,若突然發生意外事件,例如立法院突然爆發衝突、拔河斷臂事件等等,如果畫面過於血腥、暴力,慘不忍睹,應立即改用長鏡頭取景等方式妥善處理。現場報導示威抗議、遊行或大型政治與選舉活動等事件,應避免刻意強調對立衝突畫面,並審慎評估現場連線報導是否激化現場情緒。

第十五章        實驗或示範方式製播新聞規範

基於本台製播規範之倫理守則,新聞事件應以真實、完整、獨立之立場平衡報導,原則上不可以實驗或示範方式製播。所謂實驗或示範方式所製播之新聞內容,應以非屬新聞發生當時之事件重現為限。亦即,已發生之新聞事件難以真實畫面重現時,不能以實驗或示範方式進行拍攝,使觀眾誤以為新聞畫面所呈現之內容為真實。

在未違反上項前題之下,本電視台新聞報導為以影像及聲音報導之媒體特質,使用實驗及示範方式呈現報導內容時,應遵守以下規範:

A.   消息來源

(1)、        消息來源之影像及聲音不可以實驗或示範方式呈現,如若應受訪者之要求需以變音、變裝、拉背方式呈現時,均應以真實受訪者之採訪內容為之。

(2)、           無法確定消息來源之採訪,不得以實驗或示範方式呈現。

(3)、           為求新聞呈現之活潑性需以實驗或示範方式製播新聞報導時,應以在不影響觀眾誤以為新聞畫面所呈現之內容為真實之前題下為限。

B.    引用方式

(1)、        以實驗或示範方式製播之新聞在製播前應先報備新聞主管,並得到授權與瞭解適當規範後為之。

(2)、           以實驗或示範方式呈現之新聞報導必須明顯標示,以確保觀眾不會誤認其為新聞真實事件。例如為了說明近來社會上新流行的美容方式,但此種美容方式之拍攝關係受訪者個人意願必須另行安排時,得經主管同意後以實驗或示範方式呈現,但此種呈現必須以主播或記者旁白或以字幕方式說明此為實驗或示範效果。

C.   畫面時間紀錄

真實新聞事件在報導上必須有人、事、時、地、物之基本報導內容及原則,故時間呈現為真實新聞事件報導之必要條件。但真實新聞事件在本台不得以實驗或示範方式呈現,因此實驗或示範方式之製播並不必然須以畫面紀錄拍攝時間。

D.   表現手法

(1)、        以戲劇示範方式突顯新聞事件發生之原因時,應以主播或記者旁白或字幕呈現方式告知觀眾其為戲劇效果,以免觀眾誤認其為真實。

(2)、           以實驗方式製作新聞報導時,記者應反覆驗證其結果之真實性外,仍應請專業人士提供意見,並應避免涉及廣告或汙衊之行為。

(3)、           以實驗方式製作新聞報導時,需注意安全問題。並應有記者之外之第三人在場觀察,實驗結果亦應訪問第三人之意見觀感做為參考。

E.    實驗或示範方式說明

(1)、        例一:上班族近來流行團購,本台製作之「上班族團購項目」的新聞開場安排同仁扮演上班族討論想要團購之場景。此即用戲劇方式呈現新聞報導;「上班族討論」一事並非發生事件之本身,故可以戲劇方式呈現,製播時應以字幕呈現「戲劇效果」,以免觀眾誤認其為真實。

(2)、        例二:網路上傳聞手機電池使用期間太久,電池效能低落時,可置於冰箱冷凍庫使其恢復出廠效能。記者以實驗方式製播此一新聞報導時,不能僅以實驗方式呈現,仍需另行請專家或學者提供專業意見。

第十六章        線上新聞製播規範

網路做為新興媒體有年,近年網路之使用者數量愈趨龐大,且因網路之個人化特質,使用者不但是新聞的閱聽者,同時在設備器材普遍化的情形下,不具記者專業的網路使用者常常也能成為新聞之發布者,電視新聞身為大眾傳播媒體,消息來源包含線上新聞亦勢不可免。為確保本公司之各節目與新聞在製播線上新聞時之內容符合公共利益,線上新聞製播應符合下列規範。

A.   查證消息來源

(1)、        因網路平台屬低度管制,與電視新聞以闔家觀賞之基礎點不同,基於本台製播規範之查證原則,各時段新聞及節目在製播線上新聞時應強化查證程序,善盡查證責任。

(2)、           如因網路轉載過程太冗長,引述線上新聞無法找出消息來源時,應以主播或記者旁白或字幕呈現方式註明無法查證消息來源。

(3)、           無法查證消息來源之線上新聞仍應以下列方式審慎篩選網路資訊來源之網站,以提升新聞可信度:

a、  查證該網站是否註明資料來源之時間與地點。

b、 查證該網站資料最後更新時間。

c、  查證該網站是否定期更新。

d、 查證該網站之所有人是否為具有公信力之專業人士。

e、  透過專業驗證網站,查證該網址之基本註冊資料及URL網域相關資料。

f、   對有疑慮之內容,編採製播時秉持審慎態度,落實查證程序。

B.    引用方式

(1)、        可信度高之知名媒體轉載之線上新聞,如CNBCBBCBloomberg等網站新聞,引用時應以主播或記者旁白或字幕呈現方式註明消息來源來自該網站。可信度較低之不知名網站或某個人部落格所發佈之新聞消息不可立即製作成電視新聞播出,在引用時應依前項查證原則儘可能查證後,呈報主管同意後再行製播,製播時仍應以主主播或記者旁白或字幕呈現方式說明消息來源之不確定性。

(2)、        網路影片在引用時一律必須註明下載之網站。所使用之影片必須特別注意如涉及兒童及青少年、性侵害、性暴力或弱勢族群等議題,應依本台製播規範加以保護或刪除。

(3)、        如因網路轉載過程太冗長,引述線上新聞無法找出消息來源時,亦應以主播或記者旁白或字幕呈現方式註明無法查證消息來源。

C.   製播方式

(1)、        考量網路平台資訊流通與留存特性,某些使用者在上傳資料、照片、影片時並不瞭解可能成為電視媒體播出之內容,因此製播此種新聞時,應特別考量隱私權問題,避免不當侵犯當事人隱私名譽。對負面線上新聞在製播時應給予當事人或足以辨視當事人之資訊予以適當模糊處理。

(2)、        使用者在網路平台上傳之所有資料亦同樣受到著作權之保護,製播線上新聞時應註明出處,以尊重著作權人之權利。

D.   畫面時間紀錄

(1)、        線上新聞轉載迅速但流通時間比其它媒體更為長久,電視媒體得到此一新聞之時間恐與事件發生之當時有段距離,在使用線上新聞時應儘量查證新聞發生之時間地點,並應以主播或記者旁白或字幕呈現方式,讓觀眾瞭解事件發生之時間。

(2)、        如無法查證線上新聞發生之時間,亦應以主播或記者旁白或字幕呈現方式說明該網站最後更新時間,避免觀眾誤認其為當日現下所發生之新聞事件。

E.    畫面提供者

(1)、        製播線上新聞時,為考量隱私權問題,避免不當侵犯當事人隱私名譽。對負面線上新聞在製播時應給予當事人或足以辨視當事人之資訊予以適當模糊處理。

(2)、        製播線上新聞時應註明出處,以尊重著作權人之權利,所謂出處可能是網站名稱、網址或著作權人名稱等。

F.    表現手法

(1)、        引用線上新聞時,應以主播或記者旁白或字幕呈現方式註明消息來源。

(2)、        網路影片在引用時一律必須註明下載之網站。網路影片未符合本台製播規範處一律予以刪除或畫面模糊處理。

(3)、        如因網路轉載過程太冗長,引述線上新聞無法找出消息來源時,亦應以主播或記者旁白或字幕呈現方式註明無法查證消息來源。

第十七章        民眾及公共機構提供之事件畫面引用製播規範

民眾及公共機構提供之事件畫面未盡符合媒體新聞之製播規範原則,冒然使用恐有傷害事件關係人之權益,不符公共利益之原則,甚至造成媒體公審、未審先判之惡例,因此本台在使用民眾及公共機構提供之事件畫面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公共機構提供事件畫面時,首先須與相關人連繫,經由公共機構與事件關係人之採訪,以確認事件發生之真實性。記者在收到公共機構所提供之事件畫面後,應呈報主管共同檢視,並根據相關製播規範對該畫面予以刪除或特殊效果處理。

(2)、        民眾及公共機構所提供之事件畫面如有公益性需求,例如:尋找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在新聞內容上予以適當中性處理,不得以攻擊或未審先判之方式敘述,以維護犯罪嫌疑人之基本人權。

(3)、        雖然是公共機構所提供之事件畫面,但仍應注意維護相關當事人之隱私權;即便該事件之報導有公益性需求,但仍應注意是否傷害個人名譽及個人隱私。

(4)、        公共機構提供事件畫面製播成新聞報導時,應以字幕呈現註明「某某機關提供」字樣。

(5)、        民眾所提供之事件畫面製播成新聞時,仍應依本台製播規範之規定,善盡查證責任。

(6)、        民眾所提供之事件畫面未涉及公共利益之自殺或他殺時,不可使用,並應立即提供警方做為偵查案件之證據。

(7)、        民眾所提供之事件畫面在使用上應先檢視其立場是否公正不偏頗的狀況。有時民眾站在新聞事件之一方,所攝錄之事件畫面恐經過特定立場之篩選,難以公正看待新聞事件,製播相關新聞時恐難呈現事件全貌。

(8)、        民眾所提供之事件畫面應注意事件發生之時點。例如颱風季節在偏遠地區發生土石流或坍方現象,固然在當地民眾提供之事件畫面的確有助於瞭解最新情況,但畢竟記者並未在現場,難以保證所收到之事件畫面為當時當地之實際狀況。此時如使用民眾所提供之事件畫面,應以主播或記者旁白或字幕說明,此為民眾所提供之畫面,並註明影片發生之時點。

(9)、        使用民眾或公共機構所提供之事件畫面仍應依一般新聞之製播原則,進一步詢問相關專家學者或是影片相關其他單位,關於影片內容之可信度或相關平衡報導。

第十八章        涉己事務自律規範

本公司基於媒體倫理,公司本身及同仁應儘量避免成為新聞事件報導的對象。如有涉入新聞事件報導,也應遵守下列原則:

(1)、               客觀真實原則:不論是與本公司之業務或涉及公司同仁之新聞事件,均不應僅以本身角度出發為報導方向,而應秉持客觀立場來報導事件發生之真實狀況。

(2)、           公正原則:在報導涉己事件時,不論是內容比例、篇幅、播出次數,均不應有偏袒己方之處理,應符合公正原則。

(3)、           公開原則:本公司之內部事務如涉及影響社會公益層面,應受社會公評時,應儘量配合有關單位調查,並將事實發生之前因後果公開。

(4)、           公眾保護原則:本公司之觀眾大部份為投資大眾,報導涉己內容若涉及投資大眾權益時,應以公眾的權益為優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