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電視台

新聞自律委員會 第46次會議

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1081212 () 15:00-15:50

貳、會議地點:非凡電視台3F 第一會議室

參、主席:鄭主任委員自隆                        記錄:許宸潔

肆、出席人員:梁委員彥平蕭委員富峰、何委員墨儀、傅委員秀玉、曾代理委員鐘玉

伍、報告事項

第一案:國家通訊委員會1081014日函:開會通知─廣播電視內容涉選舉議題之法規與實務交流會議。

提案單位:本會秘書處。

傅秀玉委員說明:

為使廣電業者更加了解選舉相關法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以下簡稱NCC)邀請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衛星公會)會員、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於現場一同說明討論選舉法規準則,由於選舉開票作業向為外界所關注,媒體開票報導也是民眾了解票數與選舉結果的重要依據,衛星公會對於選舉開票自律原則如下:

1.   選舉開票報導,鏡面上所呈現之數字均「真實,有所本,可供查證」。

2.   報導票數時,於鏡面清楚標示票數來源。

3. 留存報票作業相關資料,以備必要時可供查證之需。

4. 萬一報票過程發生失誤,務必於第一時間更正澄清。

另外,會議中有討論選舉日前一天,電視業者應於幾時停止播送候選人造勢活動,以及選舉當日零時開始停止播送選舉造勢新聞、畫面出現號次及候選人是否會涉及宣傳疑慮等之選舉期間的自律協議。

第二案:國家通訊委員會1081022日函:開會通知─選舉期間廣電事業落實公平原則及事實查證規定。

提案單位:本會秘書處。

傅秀玉委員說明:

NCC與業者再次溝通,針對選舉期間,新聞及座談節目是否有落實公平查證及事實查證的規定,因應假消息流竄,政府對此已有設制即時澄清機制;選舉過程中可能會使用社群媒體散布不實資訊等情形,媒體是否有兩面的平衡報導,亦或是有查明消息出處,皆需加強留意。

第三案:中央選舉委員會1081121日函:開會通知─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媒體報導選務相關事項協調會議,請參照附件一。

提案單位:本會秘書處。

傅秀玉委員說明:

因應公平原則,於一般競選期間可以顯露出候選人字樣及政黨名稱,投票日當天才對此有所限制,盡量不要引發聯想是否對其他選區的候選人不公平,只要接獲民眾投訴,即會開始查辦是否意圖宣傳某候選人。

有媒體業者遭到投訴,於座談節目來賓名單中僅限定邀請某立場之人,業者回應各立場皆有邀請,係因對方無法前來,對此中選會則回應,基於邀請方式應採公平原則之下,媒體業者需留存邀請來賓之憑據,以及邀請的方式為何。

政論性節目應邀請持不同立場及政黨持不同意見之評論者,若是遭到民眾多次投訴,就將之案件呈交至委員會進行討論。

今年有一新規為,電視台不得全程轉播競選造勢活動,有關非新聞台頻道播送競選活動,均應受兩選罷法相關規範。

多數法規已列入新聞自律規範內,於選舉中,不管是票數播出、即時更正訊息、公平原則、事實查證等,NCC以與各媒體建立報導SOP作法,於此會議再次提出,希望業者加強留意。

 

針對各界都質疑電視台的開會票數,於此會也有公開討論及協議開票作業,依去年開票狀況來說,有同業四點零二分就有票數,但可能開票的工讀生連票匭都還未封好?開票都有開封、唱票的法定程序,所以第一張票開出來可能都在十分鐘後。衛星公會表示,有小的或是比較偏遠的投開票所,的確就有票數開出來,不代表中選會沒有接收到回報票數就表示沒有這些票,各媒體如有數個開票結果來源管道時,確實將優先選擇更新較快之來源管道;如有請工讀生至投開票所回報統計票數,確實有可能發生票數失誤,公會亦要求媒體應即時更正錯誤。

業者向中選會反應,各媒體約至五點半就有計票結果概估數,而中選會則到八點半才有整體票結果概估數,落差兩小時之多的時間,建請中選會能加快選務之開票及計票作業,或是可考慮採用科技的方法,來加快開票的速度。中選會回應,將建請內政部進行研議。

鄭自隆主任委員:主要是宣示性,無需討論。

第四案:國家國家通訊委員會1081125日函:有關新聞報導播出戶外集會人數內容注意事項,請參照附件二。

提案單位:本會秘書處。

傅秀玉委員說明:

選舉日將至,大型集會造勢活動越來越多,因參與人數(集會人數)屢遭民眾申訴,質疑報導不實,因此函請媒體於報導集會活動時,建議多引用具公信力單位之數據,或是標明消息來源,並於報導中詳述其估算(人數)方法,以供民眾評斷。

鄭自隆主任委員:附件二、說明二之()所述,「如消息來源為主辦單位,宜於報導中說明其估算方法」,這是有困難的,應該在報導中加註,「主辦單位稱已達十萬人,但並未說明其估算方法」,或是可引述對手政黨的部份評論,讓報導更加周延、安全。切勿自行估算,這是自找麻煩。

第五案:國家國家通訊委員會1081126函:有關「廣播電視內容涉選舉議題之法規與實務交流會議」,謹轉知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補充說明,請參照附件三。

提案單位:本會秘書處。

傅秀玉委員說明:

同上述報告三(附件一)。廣播電視事業就候選人及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平公正之處理,亦不得全程轉播政黨或候選人之造勢活動。

「競選廣告」揭露資訊來源,候選人或是各政黨託播於各家電視業者之宣傳廣告,也都有清楚表明該廣告由哪一單位出資。為避免不知來源的抹黑廣告,皆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51條規範報紙、雜誌及大眾傳播媒體廣告,皆採實名制。

目前電視業者也有參與製作網路媒體,雖然目前法規對於網路媒體不是這麼嚴謹,但投票日當天同用法規(廣電三法、選罷法),禁制利用社群媒體從事競選活動之違規行為。

鄭自隆主任委員:

1.   ﹝附件三、說明三之()廣播電視事業就候選人及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平公正之處理,亦不得全程轉播政黨或候選人之造勢活動。﹞

如果全程轉播當作是節目,事實上就是節目廣告化,因為是針對單一政黨的宣傳;如果是當成廣告,那就違反法定的廣告播出時間,所以不管從節目來看,或是從廣告來看,全程轉播都是不妥當的。

2.   ﹝附件三、說明三之()公平公正原則﹞

公平原則,法理上係指有意義的候選人或是政黨,所謂有意義就是有當選希望。就是把比較有機會的候選人列入討論即可,不見得每一位候選人都要照顧到。至於有意義的候選人,就由主辦單位判斷。在美國,主辦單位邀請總統候選人參與辯論,邀請名單由主辦單位來定奪,臺灣以前也是依循美國的模式,較無機會當選的候選人,就不會邀請,例如1994年台灣第一次電視辯論,臺北市長選舉,當年邀請趙少康、黃大洲、陳水扁,事實上還有第四位候選人,但不被邀請,有抗議仍不被接受。

● 公正原則,分為兩個,第一個是平等時間的原則,露出的時間要盡量一樣:第二個是公平條款,報導的角度要盡量是公平的,不能報導A候選人都是正向,親民愛民,B候選人都在打混、喝酒、聊天,這是不可以的。

 

3.   ﹝附件三、說明三之()「競選廣告」揭露資訊來源﹞

最後的sponsor card一定要有贊助人的名稱。

何墨儀委員:因為我們是新聞台,所以不能有贊助。

鄭自隆主任委員:不,這是在說『廣告』。

鄭自隆主任委員:

1.   ﹝附件三、說明三之()網路媒體之規制﹞

事實上,網路新聞是很難受到管束的。

2.   ﹝附件三、說明三之()出口民調﹞

這不會有人用,因為出口民調是要花錢的,也沒什麼意思,臺灣唯一有做出口民調的是在1998年台北市長選舉(馬英九、陳水扁)

第六案:國家國家通訊委員會1081127日函:有關新聞報導內容使用兒童畫面注意事項,請參照附件四。

提案單位:本會秘書處。

傅秀玉委員說明:

如函文說明所示,報導時避面使用兒童作為政治新聞報導主體,同時注意引用兒童拍攝畫面,宜謹慎處理,以免損害兒童權益。

本台顯少製播此類新聞案例,為避免爭議,會請同仁審核畫面時,再多加留意。

鄭自隆主任委員:這是針對友台(三立新聞台)。起因於引用網路新聞,使用到兒童畫面,違反兒少法之法規而遭到裁罰。

梁彥平委員:附件說明已經都很清楚的告知媒體業者,這次選舉期間應注意的自律準則及法則,就是在選舉結束前,製播皆以公平為原則,內容不要偏向於某一方,雖貴台的節目涉及政論議題的較少,但如有碰到狀況,以平衡報導為最佳處理方式。主持人的問話及結論也不宜有太多個人政治傾向,公平公正是比較重要的。

開票當日,上傳票數不宜搶快,以不出錯,正確為主。

民眾在開票當日會比競選期間更加情緒化,主持人於新聞播票中,不宜有個人情緒之用字遣詞,這點要特別謹慎。貴台為財經頻道,選舉結果出爐之後,股市仍要開盤,政治熱潮已落幕,對於未來的經濟趨勢及願景,建議可邀請三大法人來說明解析。

蕭富峰委員:我是比較好奇,看到友台的談話性節目下標的方式,以問號結尾,其實,這樣的標已具有殺傷力了,那這樣的狀況在法規中是屬於平衡報導嗎?還是不平衡?是不是只要加上一個問號,就是表達平衡報導的一種方式?

鄭自隆主任委員:這應該是規避法律責任。

傅秀玉委員:中選會一直強調,如民眾來函申訴,才會調出遭到申訴的新聞、節目的帶子來進行審查,是否有違公平公正原則,也就是代表官方並不會主動介入,或是去監看節目的內容如何呈現。另外,會議中有提問,公平公正原則是如何衡量?所謂的公平是指一小時內的公平、一則新聞的公平,還是一天的公平。中選會回應:公正公平涉及主觀與客觀條件,主觀部份很難由第三人判斷,只能從客觀事實去推斷其主觀意識,仍需將申訴之新聞個案,交由委員會來認定。

蕭富峰委員:選舉日前一天,電視台於110日凌晨12點起,就停止播送所有有關競選的新聞資訊,那網路是如何管制的?

傅秀玉委員:目前NCC尚未針對網路新聞制訂相關規範及法條。

鄭自隆主任委員:如果是於電視台的官方網頁播送(競選相關影片)NCC就會予以管束。

傅秀玉委員:但是在選舉期間,網路新聞也同樣適用選罷法,在上片的時間有違法及遭到投訴,也是有法規可以去制罰的。

蕭富峰委員:是罰YOUTUBE嗎?

何墨儀委員:但是網路沒有主管單位,就算他違反選罷法,也沒有主管單位會去追究,除非某一方的候選人去狀告另外一方的候選人。

蕭富峰委員:也就是法院見的意思,就沒有其他的辦法。

第七案:非凡電視台觀眾意見各項狀況表。

提案單位:本會秘書處。

【抱怨類別】

何墨儀委員說明:

觀眾意見有很多抱怨是關於我們的主播王嬿婷,他並不是在我們的頻道播出影片,他是在他個人的YOUTUBE頻道上傳一則影片,影片內容是他到女僕餐廳玩耍,在裡面有他自己個人的自認為有趣的一些言行,這影片並沒有在我們的頻道播出, 但是有很多抗議的網友到我們的網頁上面來留言。

鄭自隆主任委員:他在社群網站(FB)上有沒有說他是非凡的主播?

何墨儀委員:沒有。

梁彥平委員:但他們(網友)為什麼會抗議非凡啊?

何墨儀委員:因為王嬿婷是我們非凡電視台 商業台的主播。

鄭自隆主任委員:但他在社群網站(FB)上沒有寫?

何墨儀委員:沒有。

梁彥平委員:可能有網友知道他是非凡主播。

傅秀玉委員:其實網路這麼發達,查一查就知道了。

何墨儀委員:而且那件事情發生之後,王嬿婷個人很沮喪,年紀輕沒有處理過這樣的事情,然後他很急著去跟對方道歉,對方不接受、不理,然後又跑到店裡去表達歉意,就回來之後,店裡面還不承認王嬿婷是來道歉的,感覺上是帶風向,那一群COSPLAY的同仁,發動了一波又一波的攻擊。所以那段時間有蠻多觀眾的留言都是來抱怨主播王嬿婷。

梁彥平委員:如果是貴台的主播,做事本來就要很謹慎,這真的是沒有什麼好講的,就好比說,我是世新的老師,我在外面做些什麼事跟世新沒關係,人家也不會相信啊!這可能要給予一個觀念,主播自製影片並非與本職沒有連帶關係。再者,王員已經是貴台主播,為何還可以在YOUTUBE上傳自製自訪影片當YOUTUBER呢?

何墨儀委員: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有讓王員休假兩天,並停止播報一周,自己有反省,和他溝通YOUTUBE頻道不要再經營了,自己這些個人的影片不要再PO了。

傅秀玉委員:這是王員用她私人時間去製作她的生活影片。

梁彥平委員:記者也許還不至於光環這麼明顯,今天事發這一位如果是主播的身份,那就會影響比較大,我會覺得還是在聘用時,就應該一併管裡,不是說沒有關係,不然如果真的沒有關係,哪來這麼多的觀眾抱怨呢?那就是有關係啊!

 

何墨儀委員:其實我們有在跟主管討論說,是不是應該要禁止本台主播、主持人在YOUTUBE上傳私人的影片這件事,但因為目前還沒有一個共同的結果。

梁彥平委員:這是可以討論的。

蕭富峰:

1.   至少貴台在對於比較新進的主播、資淺的主播,需要讓他們理解到在傳播媒體,所謂的公與私是分不開的。就是說,他可能認為自製影片是我私人領域與公司無關,其實這是錯誤的想法,在很多情境下,公與私是無法分開的,尤其在傳播媒體行業,又是主播一職,給予他人觀感就會被認定A就是BAB是無法分開的。

2.   顯然同仁在認知上有很大的落差,日後應在新進主播的行前教育訓練,這一塊認知需要再加強,以避免類似狀況再次發生。尤其是比較年輕的一代,他們可能覺得我在YOUTUBE上傳影片是很正常的事呀,可是他們並不了解說,他的後座力可能會是很強的,況且這後座力並非以這是我個人的影片來回應就可以解決的事情。

鄭自隆主任委員:

1.   媒體工作者除了做為媒體組織的成員,亦是一位公民,他享有公民應有的言論自由,予以尊重。

2.   做為一名媒體的成員,他的行為除了代表他自己之外,也代表媒體的組織,所以在社群網路的言行舉止,應該顧及他自身及媒體的立場。

梁彥平委員:

1.   這應該屬於媒體內部自律的管理,因為像學校也都會規定老師們在外不得從事、可以從事哪些事務,我們也是會有這樣的問題,不論如何,都是會有一個規範的,並不是你想要幹嘛就幹嘛的,眾人的觀感更不會去區分說,這是你私人的事,這是非凡電視台的事,這是切不開來的。

2.   自律的管理並不一定是要對新進的,應該對所有的主播、記者皆可使用。

3.   明訂管理準則,當有職員的私人行為對公司造成影響,就像今天這個觀眾來抱怨的案例,能更明確知道該如何處理及負責。

鄭自隆主任委員:如果完全禁止(上傳影片等私人行為),是會形成抗議的,他有他的言論自由。

蕭富峰委員:自律管理是重要的。也是要預防,萬一哪一天不是只有YOUTUBE,如果掛上直播主,但沒有表明是非凡電視台的主播,你們要怎麼處理呢?

梁彥平委員:你們要有自律條款。總要因應往後有類似這樣的狀況發生吧!

鄭自隆主任委員:請內部檢討,可擬規範,下次送交到委員會討論,以供員工遵循

傅秀玉委員:非凡電視台目前也有在經營YOUTUBE頻道,主播們也有參與製作網路影片,皆以公司名義在經營操作,所有的影片都會需經由我來審核,至於本案遭受多則觀眾抱怨的主播,他所PO的影片內容是他個人的作品,並不是經由公司發佈,所以在規範上,工作與私領域必需清楚定義,以及各領域的界限為何。

梁彥平委員:不要影響到公司的名譽。

【申訴類別】

傅秀玉委員說明:

觀眾透過本台新聞自律委員會之聯絡方式,申訴該則新聞畫面(如圖),受訪者的衣著上繡有『統一麵包』的字樣(紅色框所示),沒有馬賽克,覺得商標過渡明顯。調閱該則新聞審視後,於其他畫面露出時,是沒有『統一麵包』的字樣,標題也沒有打上『統一麵包』,僅有在受訪者出現時的畫面才有商標字樣出現。觀眾意見必須記載處理說明,故將本案提報至新聞自律委員會,由委員們提供專業建議,並於本會結束後予以回覆觀眾。

鄭自隆主任委員:如果『統一麵包』字樣出現時間不長,是OK的啦!並不會特別去注意到這畫面有何不妥。

傅秀玉委員:『統一麵包』字樣是出現受訪者(麵包師傅)的衣著左上方(如畫面紅色框所示),剛好那個區塊的前方有眾家媒體業者的MIC牌,如果將該畫面特殊處理,似乎不太妥當。日後如有類似新聞狀況,會告知同仁盡量避免拍攝到商標、商家名稱,也盡量不要讓商標字樣於畫面中過於顯著,後製時以其他方式稍加遮蔽,以避免產生新聞廣告化之疑議。

何墨儀委員:我們在處理廣告化的時候,他的條文,研討會的過程裡面,處長就曾經跟我們解釋過,就是廣告化的問題,因為廣告化他的線其實不是這麼的清楚,就像這樣子算不算廣告化,然後我們在從幾個案例裡面,處長就有跟我們說明,他不會因為某一個狀況說你就是廣告化,那像很多廣告化的案例就是,你特別明顯,或是拍來拍去,看起來就是故意將此露出,或是說你在一個影片三番兩次都讓人家注意到,那就是廣告化,他們才會認為這是廣告化有違反法規的問題,才會裁罰。所以我們在做編審的時候,也不會因為說,畫面這樣攀過去,或是稍微有商標露出,並不是這麼明顯、刻意,就叫他們去修(畫面),或是叫他們馬賽克處理,我們在編審過程中也不會這麼嚴苛的標準去要求我們的同仁。那我在編審的時候,如果看到這則被觀察申訴有廣告化之疑的這個畫面,我並不會認為說,他就是故意的。

梁彥平委員:在畫面中,有很多其他媒體也同時在採訪,並不是只有非凡電視台單獨一家,這就是一個公開採訪的活動,各家媒體都有採訪拍攝,應該也是有播報吧!

蕭富峰委員:各家媒體都有採訪拍攝,如果都有播出,建議可參考其他台製播該則新聞時,在畫面呈現是如何處理這樣的狀況,基本上,廣告化是看比例原則,包含大小、時間比例、空間比例、出現頻率,所以此觀眾所申訴的案件,並不符合以上比例原則。

梁彥平委員:細看這則申訴的新聞案件,其實這是一則表揚得獎學生的新聞,回覆時應該可以強調企業在社會的回饋以及貢獻。

 

傅秀玉委員:這活動就是讓學生參賽得獎的麵包可以在統一麵包的架上販售,然後再分潤給學生。

梁彥平委員:對,所以是屬於一則企業對社會貢獻的新聞案例,尤其又是對學子教育提攜的一種方式,本來就應該給予表揚及鼓勵,這才是正向的。

蕭富峰委員:看起來就像是CSR(註解1)的一個部份!那這樣怎麼還被攻擊呢?

※ 註解1、企業社會責任(英語: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

鄭自隆:好,我們這一則申訴案,就以下述方式予以回覆。

『本則新聞係基於鼓勵的角度,以表揚得獎者,報導符合公共利益。』

陸、臨時動議

擬訂第47次新聞自律委員會會議日期。

決議:第47次新聞自律委員會會議日期將訂於10935()

下午三點召開。

 

柒、散會: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