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電視台

新聞自律委員會 第26次會議

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103114 () 10:00-12:00

貳、會議地點:非凡電視台3F 第一會議室

參、主席:陳主任委員清河                      記錄:許宸潔

肆、出席人員:馬委員凱、張委員錦華、殷委員乃平、吳委員惠林、胡委員幼偉、鄭委員自隆、何委員墨儀、傅委員秀玉、劉委員金鳳、朱委員同華

列席人員:非凡電視台採訪中心黃副主任玉齡、非凡電視台採訪中心黃副主任宗偉、非凡電視台採訪中心傅副主任紘澤、非凡電視台採訪中心胡副主任凱淳、非凡電視台國際中心曹副主任乃琪

伍、報告事項

第一案:確認十月份、十一月份及十二月份會議記錄

說明:(略如會議記錄)

決議:會議記錄應包含:案由、說明、決議。每次會議須針對上次會議之決議事項執行情形指派專人報告。每次會議記錄請於下次開會前送交本委員會主席過目。

第二案:報告十月份第八次會議決議之執行情況

說明:

一、針對跑馬燈字幕之說明與規定。

執行狀況:本公司在公益的部份有進行跑馬字幕,最近也有接到許多公益團體直接發函,希望本台能協助跑馬。關於這部份本公司已依照委員會的決議及建議去執行,至於較商業行為的跑馬,雖然也有公益性質存在,但經由討論之後,還是盡量避免具商業行為者,主要原則還是提供財經的資訊來進行跑馬作業。其實跑馬非常的慢,一則新聞中,能跑的訊息其實並不多,秉持著儘量以不打斷觀眾在收看時的內容,而跑馬已經有經過篩選並嚴謹處理。

二、各新聞台整點新聞,搶先提前開播引起觀眾反彈。

執行狀況:當時委員會建議開播期間是預告整理這節新聞內容,目前以照此方式在進行,比方說晚間6點新聞提前到5:45開播,在這15分鐘之內就是重點式預告6點新聞,畫面有預覽式的模板進行預告的播送,比較不會讓觀眾覺得是搶先開播或是沒有在整點開播的誤解,所以現在是沒有提前開播的。

三、觀眾反應:重播節目需打上「重播」二字以供辨認。

執行狀況:因為本公司節目都不是現場,都沒有打上LIVE,於半夜重播時也無特別說明,目前節目中只有晚上10~12點的錢線百分百,是新聞台中的節目,但也非現場LIVE,所以在首播時也沒有打LIVE,在重播時,也沒有打上重播,此節目已有上旁白字幕,觀眾應該不會混淆LIVE或重播的問題。

四、基於財經台的自律精神,非凡電視台應建立員工持有股票之規範。

執行狀況:這議題將會在本次(27)會議進行討論。

六、針對觀眾來函對「非凡大探索」之美食節目內容疑慮進行討論。

執行狀況:上次會議有請單位主管出席報告,並且會後進行內部開會,佈達委員們給予的建議,尤其是在挑選店家時,應該要有更嚴謹的過濾機制,其實大探索團隊在作業時,都會進入店家廚房拍攝,在食品衛生條件方面,有請同仁特別留意,完整的結論就是,委員所提之建議事項,已轉至製作單位參考辦理,細節部份,將於第28次會議再向各位委員採用舉例的報告方式說明

陸、討論事項

第一案:新聞自律委員會組織章程修改

說明:

一、NCC來函(如附件一)要求本公司非凡新聞台評鑑審查作業需補送資料,故本委員會之組織章程需進行第四次修訂。故本公司之組織章程更改如下:

二、組成方式:本委員會設委員十四人,由本公司各新聞相關部門主管擔任之內部委員五人,另聘財經與傳播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外部委員之九人共同組成。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本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外部委員互為推派產生。

四、召開頻率:本委員會原則每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遇新聞內容引發重大爭議時,應於五日內召集臨時會議。外部委員如不克出席,得指定其他外部人員代理出席。

五、會議規則:本委員會之召開應以外部委員人數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

六、本委員會之權責如下:

(一)倫理/自律與製播規範之修訂:制訂本公司之各項自律規範,並主動檢討現有財經新聞及節目內容並研商改進。製播規範應含新聞報導編採準則,以及新聞談話性節目製播原則。

七、客戶服務部門應制定觀眾申訴處理辦法與處理答覆之流程。上項觀眾申訴與處理答覆情形須於本委員會開會時彙報,本委員會應針對觀眾申訴事項進行新聞編採實務與專業之檢討改進依據,並把客訴回應內容列為本委員會「公告資訊方式及內容」項目之一,刊載上網供各界閱覽。

二、本公司原「新聞自律委員會」與「新聞自律與諮詢委員聯席會議」自本次會議後合併為「新聞自律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原諮詢委員更名為「新聞自律委員會」之外部委員,原本公司自律委員更名「新聞自律委員會」之內部委員。

決議:

一、  建議組織章程第一條「為加強新聞品質提昇」修改為「為提升新聞品質」。

二、  建議組織章程第二條「另聘財經與傳播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外部委員」修改為「另聘立場公正之財經與傳播領域等學者、專家及公民團體擔任外部委員

三、  建議組織章程第三條刪除。

四、  建議原組織章程第四條改為第三條,「外部委員不克出席,得指定其他外部人員代理出席。」修改為「不克出席之外部委員得指定其他外部人員代理出席。」

五、  建議原組織章程第五條改為第四條,「每次會議,新聞台之各相關部門主管需列席參與。」修改為「每次會議,非內部委員之新聞台之各相關部門主管得列席參與。」

六、  建議組織章程第六條改為第五條;原第六條第二點,「針對製播內容違反自律規範之情事,指派委員加以調查,本會召集人應就該違反自律事項給與調查協助。」修改為第五條第二點「針對製播內容違反自律規範之情事,指派委員加以調查,本會召集人及本電視台應就該違反自律事項給與調查協助。」

七、  建議組織章程原第六條第三點,「違規事件審議」修改為第五條第三點「申訴及違規事件審議

八、  建議組織章程第七條改為第六條,原第七條「本委員會應依據觀眾申訴事項進行新聞編採實務與專業之檢討改進依據,並把客訴回應內容列為本委員會『公告資訊方式及內容』項目之一,刊載上網供各界閱覽。」修改為第六條「本委員會應依據觀眾申訴事項進行新聞編採實務與專業之檢討改進,並將客訴回應內容列為本委員會『公告資訊方式及內容』項目之一,刊載上網供各界閱覽。」

九、  建議原第八條改為第七條。

十、  建議原第九條改為第八條。

十一、     建議原第十條改為第九條。

十二、     建議組織章程原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本章程經董事長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修改為「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二案:非凡電視台員工投資股市規範

說明:(附件二 世紀法律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建議:此份法律意見書係以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條款來說明,建議,可參考證交法之157條有關內線交易法,有無特別針對記者及受訪來賓的內線交易來做規範,而不應用民法來規範。請提供給律師參考並於下次會議再提出來討論及向委員報告

第三案:觀眾反應:投信新聞都是利用業者給的資料做報導,沒有做到中立報導的原則。

說明:本會議第25次會議中討論:委員建議應找與該單位立場相對的投信、房地產、仲介商、名嘴等專家來訪問,平衡整個報導內容。

決議: 非凡應加強研調機制,積極與研調機構合作,且廣泛蒐集並彙整專業資訊,以提供台內製播專題或報導投信新聞時之參考

 

柒、臨時動議:

一、本次會議之討論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二、本會固定開會時間暫定於每個月最後一周的周二上午10點召開會議,委員若有不方便再另行調整,原則上兩小時為限,結束時間可依報告狀況提早結束。

捌、散會: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