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電視台
新聞自律委員會 第25次會議
會議記錄
壹、 會議時間:102年12月12日(四)10:00
貳、 會議地點:非凡電視台 三樓 第一會議室
參、 主席:鄧委員美華 記錄:許宸潔
肆、 出席人員:何委員墨儀、傅委員秀玉、劉委員金鳳、朱委員同華
伍、 討論事項:
第一案:因應NCC來函要求本公司非凡新聞台評鑑審查作業需補送資料,故本委員會之組織章程需進行第四次修訂
說明:NCC來函內容如下:
一、 組成方式:召集人應由外部委員擔任。
二、 提高召開會議頻率:按月召開或較高頻率定期召開;另遇有新聞內容引發重大爭議時,應於5天內緊急召開,外部委員不克出席,得指定其他外部人員代理出席。
三、 修訂會議規則:外部委員人數應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
四、 補強委員會參與倫理或自律與製播規範之修訂權;包括製播規範應含新聞報導編採準則,以及新聞談話性節目製播原則。
五、 執行觀眾申訴與處理機制:請敘明如何與倫理委員會做適當連結,且針對觀眾申訴處理情形提供完整說明。
決議:
一、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已於102年3月14日第三次修訂時,明目前自律委員會召集人由外部委員擔任。目前本委員會召集人陳委員清河為世新大學傳播學院院長。
二、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四點修改為:本委員會原則每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遇新聞內容引發重大爭議時,應於五日內召集臨時會議。外部委員如不克出席,得指定其他外部人員代理出席。
三、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五點修改為:本委員會之召開應以外部委員人數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外部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每次會議,新聞台之各相關部門主管需列席參與。本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六點第一項修改為:倫理/自律與製播規範之修訂:制訂本公司之各項自律規範,並主動檢討現有財經新聞及節目內容並研商改進。製播規範應含新聞報導編採準則,以及新聞談話性節目製播原則。
五、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七點修改為:客戶服務部門應制定觀眾申訴處理辦法與處理答覆之流程。上項觀眾申訴與處理答覆情形須於本委員會開會時彙報,本委員會應針對觀眾申訴事項進行新聞編採實務與專業之檢討改進依據,並把客訴回應內容列為本委員會「公告資訊方式及內容」項目之一,刊載上網供各界閱覽。
六、 由於周行一公務繁忙不克出席本委員會,自103年起另聘政大廣告系鄭自隆教授,擔任本委員會之外部委員。
七、 觀眾申訴辦法及執行情形,請管理部製訂表格,以及規劃該處理辦法。原則上應請管理部至本委員會報告,或做為本會議之附件供委員參考:(1)有幾通觀眾申訴電話?內容為何?(2)處理流程為何?(3)後續追蹤情形?最後,應把客訴回應內容列為本委員會「公告資訊方式及內容」項目之一,刊載上網供各界閱覽。
第二案:本公司員工工作守則規範員工買賣股票一事,是否需要修改,提請討論。
說明:
一、工作規則的部份,每一位員工到職報到日都會簽署一份「工作規則說明」,其中關於員工投資股票管理辦法,有以下三點:
(一)不得利用上班時間,以公司電話或任何工具做股票交易之情事。
(二)不得以工作之便向投顧公司、分析師或上市、上櫃及未上櫃等公司,索取股票標的或股票名牌。
(三)以上情事若有違反,經查證屬實者,一律予以開除。由員工親自簽章後,代表他同意公司規範。而以上三點已有向台北市勞工局報請核准。
二、本公司法律顧問已針對本案提供律師意見書,說明:
(一)無法用法律強制要求員工簽訂不得投資股票之契約書。但可以「工作規則」訂定之。
(二)如對「二、三親等以內親屬」限制,須經「二、三親等以內親屬」出具書面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三)欲以契約或工作規則限制員工買賣股票,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本件雖未違反任何強制或禁止規定,但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效力仍應依據民法第72條「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判斷之。
(四)「禁止員工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疑慮,建議改為「員工於工作時間不得有買賣股票致影響工作之行為。」
(五)「限制員工不能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戶,有開戶者進公司服務後應賣出持股銷戶」有嚴重侵害勞工財產權、契約自由手段之必要,似有可能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六)「限制員工二、三等親以內親屬不能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戶」似亦違反公序良俗。
(七)我國現行法下限制人民不得自由買賣股票者,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之1」僅規定該等人員於投資期間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交易,但對其它非投資標的股票的買賣僅有申報義務。
建議:依本公司法律顧問所提意見,限制員工不可買賣股票,及限制員工二、三親等之親屬買賣股票,或於工作契約中要求員工出脫持股結清股票帳戶,以上均有可能以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建議將員工規則調整為「員工於工作時間不得有買賣股票致影響工作之行為」即可。
第三案:NCC轉監察院來函:民間機構舉辦各項評鑑活動宜審慎規劃,提升評鑑之公信力與品質。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媒體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說明:本台基於廣告化疑慮的考量,對類似活動多不予參與辦理。
第四案:NCC探討新聞頻道製播綁架事件內容座談會
說明:本次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會議主題為社會新聞之自律事項研討,主要針對近日馬來西亞台商遭綁架案遇害事件並於播送友台製作該事件的新聞內容,並進行討論。其實在白曉燕命案後,在社會新聞的處理上,已有一定的規範;警方會向媒體說明如何保護受害人,不讓綁匪有機可趁,或者讓綁匪透過媒體得知警方的行動,導致救援困難,人質安全受到影響。此次屬於國際綁架事件,媒體大幅報導,是否洩露救援狀況及台商夫婦的身家狀況,這樣的資訊傳回馬來西亞,可能會導致贖金攀升,甚至更會影響到日後國人的旅遊安全。綜上所述,媒體在報導上應該要有所節制。
學者看法:報導勿過度渲染、勿將綁匪英雄正義化(有同業報導:當地政府打壓,使之成為流寇,才會有綁架之行為),這樣的報導內容都會影響閱聽者對新聞事件的理解。
媒體表示:報導時,勿打擾家人、內容需斟酌並具正確性。業者及學者都建議:由權責單位設立統一協調窗口,政府機關相關權責部門應有統一協商機制的平台,發言內容非只能講媒體可報導的,也可以協調暫不報導之內容。
陸、散會::11:00